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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231  

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686282200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古城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穗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11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委托书;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洛阳市禹通化工有限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12 9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236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排污单位 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排放去向或区域,内容:类水体,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持续 时间,内容:不足 1 个月,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生活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不足 10 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 2000 吨(工业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处罚金额(X)676000,代入公式:676000 = 100000.0 + ( 1000000.0 - 100000.0 ) x[ 5.0 / 5 + ( 3 + 1 + 1 + 1 + 1 ) / ( 5 x 5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676000.0

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陆拾柒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银行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12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