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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利召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7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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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25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7005号
洛阳利召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4QLDBXJ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东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郭利召
本机关于 2022年5月11日对洛阳利召塑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洛阳利召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 7005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5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7005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7)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