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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展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9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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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19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9001号
河南展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2CCW02
地 址:伊川县产业集聚区东园
法定代表人:马丹熙
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对河南展隆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内西南角露天堆放约300吨污泥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 9001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5月9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9001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7)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肆拾玖万玖仟柒佰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