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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锐航机械加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6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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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6009号
伊川县锐航机械加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52P42X1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乐志沟村
法定代表人:樊世昌
本机关于 2022年 5月20 日对伊川县锐航机械加工部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该企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6009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5月22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6009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类、序号:8)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拾叁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