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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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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2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6003号
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J8W847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上天院村
法定代表人:吉耀宙
本机关于 2022年 5月13 日对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内露天堆放的黄土约50吨,占地面积150平方米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6003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4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6003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叁万贰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