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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8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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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23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8006号
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6XJDL62
地址:伊川县彭婆镇东高屯村
法定代表人:刘飞
本机关于2022年5月5日对河南皓载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破碎车间生产线传送带密闭不到位,造成粉尘污染物外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8006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5月10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8006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万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