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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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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4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8001号
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90600463B
地址: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
法定代表人:韩汉中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3日对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年回收利用100万吨建筑垃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1〕第8005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1〕第8005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项目为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8),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叁拾玖万贰仟元,对你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捌万陆仟元。
共计:肆拾柒万捌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