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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五州售砂店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4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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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5-3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4001号
李五州售砂店:
负责人:李五州
身份证号码:410329196802******
地址:伊川县吕店镇
本机关于 2022年5月7日对李五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露天存放的砂石(占地约30平方米,约5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防扬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 4001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5月7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4001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7)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贰万捌仟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