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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2006

伊川县鹏业磨料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405FMC0M

地址:伊川县平等乡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香      

    本机关于 2022 510日对伊川县鹏业磨料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调查。你单位车间内地面上有积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2006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 5 13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2006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伍仟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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