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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2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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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13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2010号
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
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5596007798
地址:伊川县高山镇侯村
法定代表人:段相安
本机关于 2022年 6月1日对伊川县高源石灰岩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立案调查。你单位建设的石灰石开采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2010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2022年 6 月2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第2010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该建设项目为报告书类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捌万壹仟肆佰元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