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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林砂石料销售点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329环罚决字[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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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6-30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29 环罚决字〔2022〕4 号
郭松林砂石料销售点:
身份证号:412827196910******
地址:伊川县高山镇
负责人:郭松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不能密闭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生产经营场所的照片;物料场所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29 环罚告字〔2022〕4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500吨以上 1000 吨以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1, 1],处罚金额(X):46000,代入公式:46000 = 10000.0 +( 100000.0 - 10000.0 ) x [ 3.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4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单位不能密闭的砂石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肆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开户银行:建行伊川支行,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