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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1001

洛阳鑫汇焊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675373614P         

地址:伊川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文化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巧玲 

本机关于2022年4月18日对洛阳鑫汇焊材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生产车间密闭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1001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2022420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21001)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准》 豫环文2020177号,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0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肆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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