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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干河泉诚水泥制品厂行政处罚决定书伊环罚决字〔2022〕第 3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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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1-07
来源: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伊环罚决字〔2022〕第 3001号
伊川县干河泉诚水泥制品厂:
社会信用代码:92410329MA43UDAJ5D
地址:伊川县鸣皋镇干河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莉娜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29日对伊川县干河泉诚水泥制品厂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伊川县干河泉诚水泥制品厂水泥罐周边及设备上粉尘大,地面积尘严重,未落实精细化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伊川县环境保护局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1]第 3024号)及《伊川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你单位于 2021年12月30日收到《伊川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伊环罚先(听)告字〔2021〕第3024号),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该建设项目为报告表类建设项目。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 序号:37)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拾壹万玖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建行伊川支行
户名:伊川县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号:41001596110050205721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伊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伊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