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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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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2-19
来源: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伊川分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329 环查(扣)字〔2024〕3 号
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090600463B
地址:洛阳市伊川县水寨镇水寨村
法定代表人:韩汉中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未按管 控要求落实全部停产措施,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洛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 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II 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 环委办〔2024〕49 号);伊川县 2024 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工业管 控通知单;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落实管控的录像、照片;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 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 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 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 1 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 规定停产的 2 号混凝土生产线生产配电柜、中控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4 年 10 月 29 日起至 2024 年 11 月 12 日。查封 (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 设备存放于 伊川县亚丰商砼有限公司内部,就地查封 。在此 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 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