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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伊川县委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法》的通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伊川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伊川县委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9  

  

伊川县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切实发挥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结合伊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列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综合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县重点办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实行一个重点项目、一名县级分包领导、一名首席服务官、一个责任单位、一个属地配合单位的五个一制度。

(一)县级分包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协调服务项目,督促项目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推进实施,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首席服务官解决不了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首席服务官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准确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和动态信息,主动帮助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超出职权、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向县级分包领导汇报。

(三)项目责任单位作为项目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落实好包项目、定时间、定目标、定责任一包三定管理制度,积极做好项目手续办理、建设进度、资金落实,保证负责项目顺利实施;要服从重点项目管理,主动配合督查、审计、检查、稽察、监察等工作。

(四)属地配合单位要积极配合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做好征迁、清表、施工环境、用工等保障工作,为项目推进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县政府每年初向各个项目责任单位下达重点项目目标责任书,分别明确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在重点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年度目标任务。各个项目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目标任务书要求,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信息数据管理。

(一)加强重点项目档案、数据管理。县重点办负责重点项目档案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档案材料(文字、影像、图片)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

(二)重点项目五清晰台账制度。县重点办根据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重点项目逐个建立目标节点清晰、手续办理清晰、建设进度清晰、投资完成清晰、问题处理清晰的台账。

(三)重点项目公示牌制度。对重点项目的基本情况、年度目标、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等信息实行施工现场挂牌公示,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坚持月通报制度。项目责任单位应确定重点项目信息管理工作责任人及信息联络员,定期报送重点项目月度建设情况,包括开工和竣工时间、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县级分包领导和首席服务官工作情况等信息,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县重点办负责按月汇总、发布全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月通报,综合分析全市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并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八条  落实动态管理制度。年度中期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和项目推进等情况,对需要终止、暂停或新增的重点项目,由项目推进责任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由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评估后适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做好重点项目储备。重点办负责建立重点项目储备库,及时吸纳各部门和企业谋划的项目,确保持续拥有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过硬的后备重点项目。各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切实措施,强力推进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早落实各项建设条件,达到实施要求。

第三章  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要加强项目现场调研,(县级分包领导每月现场调研、办公次数不少于2次,首席服务官不少于4次),掌握重点项目推进情况信息,积极主动帮助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相应的分包重点项目节点推进情况和问题处理情况台账,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推动工作任务按时办结。

第十一条  建立重点项目诉求制度。重点办负责规范、统一的诉求受理平台、热线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布,收集项目业主单位直接反映的合理诉求或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上报的困难和问题,第一时间反馈至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和项目责任单位负责解决,畅通政企互动渠道。

第十二条  坚持召开重点项目协调推进例会,听取全县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重大专题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分析研究解决出现的各类难点、热点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单位、解决时限,有针对性进行分类指导和安排部署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根据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为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提供方便、快捷条件、限时限期解决。

(一)实行审批代办制度。项目责任单位作为分包项目的审批代办单位,负责安排专职项目代办员,建立服务台账,明确时限,为重点项目无偿提供全过程代办服务。

(二)推行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度。对于有审批时限的事项,按照程序不减、时间缩短的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制定岗位责任、承诺内容、完成时限三项清单,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主动上门服务,以主动、公开、高效的服务推进手续办理。

(三)加强项目联审联批。对于审批事项涉及两个(含两个)以上部门的事项,由县联审联批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重点项目行政审批联审会议,进行联合行政审批,协调有关工作,限时办理。

第十四条  强化要素保障。重点项目涉及的供气、供电、供水、供油、供热、运输、邮政和通信等,相关部门要对重点项目需求,优先予以保障并承诺服务时限,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建设资金计划时,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所需建设资金;有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时要优先向重点项目倾斜;自然资源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环保部门根据全县环境容量和国家、省、市下达的年度减排任务需要,提出年度重点项目环境容量可承受的消耗指标,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需要;住建部门要根据扬尘治理管控要求,科学合理安排重点项目的交叉作业,确保项目推进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审批规定并设有浮动区间的,一律按下限收取;规定中未明确的,一律不得收取;对政府全额投资、重大招商引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相应政策。

第十六条 加强重点项目宣传。新闻媒体单位要研究制定宣传实施方案,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四章  督导和督查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项目问题责任清单制度。

(一)对涉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重点项目推进方面的重大决议和交办的重大事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的合理诉求、项目责任单位月报中报送的存在问题等,明确承办单位和解决时限,由重点办建立重点项目问题责任清单台账。

(二)承办单位要及时将事项落实情况(未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反馈至县重点办(没有按时反馈视为未解决),县重点办要根据落实情况对责任清单台账进行动态更新,解决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

(一)建立重大事项督办制度。将县委、县政府关于重点项目推进方面的重大决议和交办的重大事项、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由县重点办以督办函的形式第一时间分别提交至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并抄送至涉及重点项目的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对督办事项进行全过程跟踪,定期形成督办事项进展情况通报。

(二)健全督查制度。重点办要定期深入项目一线,一方面对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形象进度、资金到位、开竣工等推进情况和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的履职履责情况进行核查;另一方面对重点项目业主单位的合理诉求、项目责任单位月报中报送的存在问题等列入重点项目问题责任清单台账的常规性问题的解决情况进行核实,定期形成督查通报报送县委、县政府。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月评价制度。每月定期开展协调服务问卷调查活动,由重点项目业主单位对县级分包领导、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的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评价并将结果反馈至县委、县政府。

第二十条  坚持重点项目建设观摩点评制度。由重点办具体负责,每年组织两次由县委书记、县长带队、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重点项目建设观摩活动,现场观摩点评重点项目进展、外部环境和招商引资等情况,交流经验、全面促进。

第五章  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由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县重点办具体落实,按照《伊川县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伊办〔201765号),对各项目责任单位工作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一月一公布、年底算总账,对排名靠前和靠后的项目责任单位,根据《考评办法》分别奖励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对其实行全县通报表彰。

(一)对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效果明显,使项目顺利落地、提前开工或提前竣工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县委、县政府在重点项目管理方面工作,对其工作进行充分肯定的;

(三)负责项目被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表彰的;

(四)对重点项目做出其他特殊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由县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对其实行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进行挂牌督办;第三次或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直至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对重点项目存在问题隐瞒不报或因主观原因导致常规性问题和困难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的;

(二)不主动、不及时研究和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或能解决不解决的;

(三)与上级审批政策对接不到位,或难解决的不作为,故意把责任上传、问题搁置的;

(四)没有按时报送负责重点项目的月度建设情况信息的;

(五)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工作月评价中处于不满意的。

第二十四条 首席服务官、项目责任单位、属地配合单位、行政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纪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第二次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

(一)列入挂牌督办事项,因主观原因导致重点项目的问题和困难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的;

(二)因主观原因,使重点项目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长期得不到解决,从而导致推进缓慢或停工的;

(三)重点项目被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督办、通报批评的;

(四)重点项目发生重大事故、群众集体上访等违法违纪事件,从而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连续两次或当年四次被全县通报批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县重点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重点办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