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伊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日期:2015-12-30
来源: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2013〕50号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伊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1月6日
伊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我县产业核心竞争力,加强伊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洛阳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及财政管理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依据年度工作重点方向,负责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提出资金预算计划,组织项目评审、实施、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申报主体
第五条 知识产权资金的申报主体是专利申请人地址在我县的单位或个人,或在我县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
主要用途: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进入实审)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600元资助。2.已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申请,每件给予5000元资助;同一发明创造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申报条件和程序: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授予通知书(国外)、缴费发票等证明材料。经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和财政局复审后直接办理拨款手续。扣减上级资助资金后,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县内在校学生及农民个人申请国内专利的,其申请费、专利代理费全额资助。
用于国内外专利申请资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七条 专利服务平台、专利实施及产业化
主要用途:对专利信息服务及转移平台和产业化项目以立项的形式给予资金扶持。1.专利服务包括展示交易、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专利政策咨询等项目,根据平台的专利支撑服务水平和进展情况,支持额度1至3万元。2.对符合我县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明显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应用,每个项目给予1—2万元扶持。对县政府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或专利试点示范企事业专利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的实施,给予1—3万元扶持。产业化项目可连续资助。
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是独立法人,专利信息服务转移平台的投入在100万元以上,产业化项目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2.产业化项目占地面积在50亩以上。3.财务管理规范,并纳入财政快报系统。
用于专利服务平台、专利实施及产业化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八条 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及引导项目工程
主要用途: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和引导项目的经费支持。内容包括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工作机构与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保障知识产权经费投入,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提升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与保护能力,从而达到做大做强的目标,向“洛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展。对于有较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有专门用于制定实施专利战略的工作经费;主导产品特色突出,已形成较强的或具有潜在市场竞争优势;正在研究或拟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可望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引领国内市场和带动全县产业发展的项目提供经费支持。
申报条件:1.专利申请总量在50件以上,发明专利申请占30%以上,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县平均增幅1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超过30%。2.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制度化,技术人员培训率达到60%以上,知识产权投入占研发投入比例达到5%以上。3.财务管理规范,并纳入财政快报系统。
用于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及引导项目工程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九条 专利纠纷维权援助
主要用途:1.支持企业依法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对维权确有困难的当事方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2.为具有较大影响的维权诉讼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专业知识辅导、法律法规咨询、诉讼委托代理等智力援助服务。
依据工作开展实际支出情况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万元。
用于专利纠纷维权援助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运用能力提升工程
主要用途:对企事业单位开展重大专利技术推广、专利质押、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给予引导补助。依据工作开展实际支出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用于企事业单位专利运用能力提升工程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励
主要用途:1.对符合本县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在本县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2.对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本地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与省市奖励标准一致。
申报条件:(1)专利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并在有效期内。(2)专利对我县产业转型或招商引资产生重大影响。(3)专利权属不存在争议的。
2.对专利事业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每个单位奖励1—3千元,每年表彰1—3个先进单位。
申报条件:我县专利申报及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3.对已经实施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转化项目给予1—3万元奖励,每年支持1—2个项目。
申报条件:对县域经济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利实施转化项目。
4.企事业单位被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单位,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万、1万及5千元奖励。
用于知识产权奖励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执法工程建设
主要用途:1.县级专利管理部门开展“4.26”、“5.26”、“护航”、“双打”等执法保护活动支出。2.县级维权援助机构开展国内外维权活动支出。
用于知识产权执法工程建设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四。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和研究专项
主要用途:全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宣传交流,组织县企事业单位开展全县专利管理人员、专利代理人、企业技术人员培训和政策研究活动支出。
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交流和研究专项的资金占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九。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下达任务项目,要求地方配套的工作性经费(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下达地方配套的工作经费优先从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其他相关工作支出。
第五章 项目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申报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项目经费的,应依照项目年度指南有关要求,需提供:
(一)项目申请表。如有要求,附项目相关材料。
(二)企事业单位有效证照。
(三)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状况和经营状况相关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初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向县财政局提出拨付意见,并负责对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县财政局根据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意见,复审合规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应加强对知识产权资金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收到相关款项后,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二十条 凡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有弄虚作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法律法规,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项目资金等必要手段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