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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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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8-15
来源: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洛人社[2018]72号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伊滨区管委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2018]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时间和对象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
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的对象范围是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其中,2018年1月1日以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二、提高幅度标准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幅度是每人每月增加18元。提高后,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98元。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实际,适当自行提高本县(市、区)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发展思想的重大举措。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从贯彻
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
民生实事的高度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
做好资金测算、申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全保障,确保将
发放养老金所需资全及时拨付到位。要加强部门协作,尽快将提
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民生实事落
到实处。
(二)按时足额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严格管理和使用中央和省市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按要求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不得延迟发放或拖久城乡居民养老金,对延迟发放或拖欠城乡居民养老金的行为将严肃查处。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要求,严禁揶用占用,对发现挪用占用的将严肃追责。
(三)认真落实缴费激励政策,引导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各县(市、区)要多渠道多形式贯彻落实好《洛阳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洛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洛人社〔2018]62号)精神,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不断保,増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與论。要持续加大对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灵活
多样搞好政策宣传,合理引导居民参保预期,引导社会與论,使
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不新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吸
引力。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