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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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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7-28
来源:
关于转发《河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伊滨经开区,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按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各层级定价项目、 定价内容,理清责任和事权边界。在实施过程中,严禁保留 和变相保留定价目录以外的定价事项,严禁擅自增加定价项目或随意衍生具体小项,严禁扩大定价范围制定价格。
二、规范政府定价程序。对列入《河南省定价目录》的定价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政府定价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 、清理价格收费文件。对照《河南省定价目录》,及 时清理、修订有关价格、收费文件,做好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洛阳市定价项目的通知》(洛发改价调〔20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2 0 2 2 年 7 月 2 8 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18)530号)同时废止。
2022年7月15日
河南省定价目录
序号 | 项 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2 | 油气管道运输 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 水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 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的部分除外 |
市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 水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 格除外 |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4 | 供热 | 集中供热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5 | 交通运输 | 车辆通行 | 政府还贷公路(含桥梁和隧道) 车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财政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车 辆通行费标准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道路客运 | 道路班车客运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同一方向上运输方 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 车客运价格 | ||
农村道路客运价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取得道路客运经营 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实行 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价格 |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5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汽车客运站提供的 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车辆安全 例行检查等车辆站务基本服务, 以及退票、站务等旅客基本服务 收费。可由班车客运经营者、旅 客自主选择的汽车客运站提供 的服务收费除外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 票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 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序号 | 项 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5 | 交通运输 | 城市交通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 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公共文化、交通、体育、 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 (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 停车场(库、泊位),政府投资建 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6 | 教育 | 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 管部门 |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公办中等职业教育 | 省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费 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 管部门 | 其中,学费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非省属公办中等职业教育收 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
6 | 教育 | 公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中,省管公办高中中外合作 办学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 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教育主管 部门制定 | |
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 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 民办幼儿园) | 省管幼儿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教育主管 部门 | 其中,保教费标准报省人民政 府批准 | ||
非省管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 | 省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主管部门 | |||
非省管民办学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 外培训 | 线上培训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教育主管部门 | 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 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 行 | ||
线下培训收费标准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6 | 教育 |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 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出版主管部门 | |
7 | 医疗服务 | 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驻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 务价格 | 省医疗保障部门 | |
省属以外公立医疗机构和非驻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 医疗服务价格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
8 | 保障性住房及 物业服务 | 保障性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9 | 文化旅游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 格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其中,龙门石窟、云台山、少林 寺、小浪底景区门票价格由省价 格主管部门制定 |
—7—
序号 | 项 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9 | 文化旅游 | 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10 | 环境保护 |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财政部门、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1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基本服务收费 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12 | 殡葬 | 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
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标准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公墓收费、公墓维护管理费只含 公益性公墓;公墓收费包括公慕 墓位和骨灰堂格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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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备注 |
13 | 重要专业服务 | 县域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 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股权) 交易、政府采购等实行免费服务 的项目除外 |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司法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省司法行政部门 | 定价范围为公证和司法鉴定服 务价格 |
注 :
一 、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 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三 、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 、本目录所称“市”包括设区的市、济源市,“县”包括县及县级市。
五 、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省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居民、 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六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审批属于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