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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202131


伊川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修订《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业务监管股执法中队

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相关规定及我局目前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实际工作。经研究,对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试行)》伊应急〔2020〕25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3月4日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局各执法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规股在局党领导下开展行政执法案件法制审查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监督各执法科室案件办理是否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制度所称案件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立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具体包括立案前的审核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的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局属各执法机构不得作出立案和处罚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议,由案件承办机构主管领导主持召开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进行汇报。

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主持召开。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进行汇报。

案件审查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必须出席人员员出席。集体审议决定须经参加案审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条  下列情况之一,属于案集体会议审查范围:

(一)对个人法人处1万元以上、对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吊销有关证照、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不包含)以下的事故,或者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事故,或者拟将事故定性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

 属执法机构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立案前和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将案件相关材料提交局法制机构审核。

  立案前审核需提供执法检查计划、执法检查记录和立案前必须的相关材料。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前的法制审核需提供案件检查、立案、调查等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立案前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相对人主体是够适合;

检查的行政相对人是否在执法机构提交备案的执法检查计划内是否录入综合监管平台。上级交办、举报、事故处罚和移交案件等除外;

  ()执法检查程序启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是否进行了音视频或照片记录。

  ()执法检查内容是否在省应急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录入;

)拟立案的违法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是否在法定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内。

 法制审核机构对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进行的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第十条 法制审核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与系统审核相结合方式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局法制机构提请召开班子集体讨论、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必要时可征求县法制机构意见行政相对人了解情况

  十一 局法制审核机构根据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对案件立案前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意见:

  (一)对主体不适当、违法行为不存在的、未在检查计划内、未进行全过程记录、未录入系统或超出法定追究时限的,提出不予立案的建议;

  (二)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立案前的审核意见作为内部材料,不列入案卷。

  十二 局法制审核机构根据执法机构提交的材料,对案件调查终结之后、处罚告知审批之前进行法制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不足、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出退回、建议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  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法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情复杂的案件,经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日。

  第十 局执法机构不严格执行法制审核制度,导致立案或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第十 本制度由局政策法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我局涉及案件审理其他制度同时废止

 

 

 

 

 

 

 

 

 

 

 

伊川县应急管理办公室     2021年3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