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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伊川县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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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10-30
来源: 县应急局
2024-2025年度伊川县受灾群众
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2024-2025年度伊川县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0月28日
2024年,我县自然灾害形势复杂严峻,以洪涝为主,干旱灾害也不同程度发生。为切实做好全县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防止全县受灾群众因灾返贫致贫,保障全县受灾困难群众温暖过冬,按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2025年度全省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豫应急办〔2024〕101号)和《洛阳市减灾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2025年度洛阳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的通知》(洛减办〔2024〕16号)文件要求及省、市冬春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以“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服务发展”为目标,全力做好全县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让受灾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确保受灾群众人心安定、社会大局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方针,坚持以资金救助为主、实物救助为辅原则,各受灾乡镇(街道)开展需救助对象调查摸底统计,坚持“自下而上、程序规范、全面深入、应统尽统”原则,认真对需救助对象进行分类,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受灾的农作物绝收户和受灾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对受灾严重的乡镇(街道)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三、救助对象
2024年以来遭受自然灾害,且冬春期间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基本生活救助的群众,重点关注倒房重建户、受灾的农作物绝收户和受灾的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必须是本年度受灾人员,本年度没有报灾的乡镇(街道)不得上报冬春救助对象。
另外,冬春需救助人员通过系统上报后,如有新的自然灾害发生,及时上报,统筹兼顾新灾受灾人员救助,本级政府及时、规范救助到位。
四、救助程序
(一)审定程序。各乡镇(街道)要在前期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需救助对象:一是本人申请或者村(社区)小组提名;二是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三是乡镇(街道)审核;四是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县乡两级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做好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核定等工作,精准确定冬春需救助对象,全面掌握需救助人员底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应救尽救。
(二)系统申报。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救助申报和审批,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冬春生活需救助总体情况。
(三)款物发放。冬春救助款物的发放,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分开发放”四个步骤实施,资金发放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发放,注明“冬春救助”字样,并发送打款提示信息。确需实物救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级救助资金采购救灾物资,要提前组织实施,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
五、救助标准
按照我省制定的“每人不低于100元不高于300元且每户不高于2000元”的指导标准,结合冬春救助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等因素,建议将冬春救助对象分为以下四类:一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住房受损、农作物严重绝收(绝收面积占比80%以上)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二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农作物部分绝收(绝收面积占50%-79%)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残疾人、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给予部分救助;三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病患者等受灾困难群体,给予部分救助;四类救助对象是本年度因灾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对受灾特别困难的特殊群体的救助,可视情提高救助标准,但需要个人写出申请材料,村镇审核,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2024年10月23日前,各受灾乡镇(街道)调查摸底,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进行需救助申报和审批,同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冬春生活需救助总体情况。
第二阶段:需救助工作督促指导。2024年10月10日起,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冬春需救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三阶段:救助实施。2025年1月29日前,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将冬春救助资金物资发放到位。
第四阶段:已救助情况督促指导。2025年2月5日至5月20日,县应急管理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对各乡镇(街道)冬春已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第五阶段:已救助问题整改、统计上报。2025年5月21日至6月5日,完成冬春已救助问题整改、统计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2024年,我县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发,给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困难,受灾群众今冬明春期间基本生活面临一定困难。冬春救助是岁末年初关键节点解民忧、惠民生、暖民心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党和政府对受灾群众的关心关怀。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早部署、早谋划、早安排,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强化保障措施,细化救助标准,真正把冬春救助作为当前救灾工作的重中之重,组织好、开展好。
(二)加大资金投入,履行主体责任。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切实落实地方政府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加大本级救灾资金投入,按规定安排落实好本级冬春救助资金。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乡镇(街道),要于2024年10月23日前向县财政局、县应急局上报资金申请请示,请示内容应包括本地区今年总体灾情、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本级救灾应急和冬春资金投入以及其他救灾工作开展情况、需救助人员数量等,其中,需救助人员数据等应与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上报数据一致。
(三)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中央和地方冬春救灾资金下达后,各受灾乡镇(街道)要加快冬春救助发放相关工作,确保资金直达受灾群众。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乡镇(街道)确需实物救助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本级救助资金采购救灾物资,并提前组织实施。要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等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冬春救助工作督促指导和绩效评估,按时填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强化正面宣传,提升社会效应。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冬春救助工作宣传,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做好舆论正面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加强一线采访报道,广泛宣传救助成效,提升冬春救助工作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展现党和政府关心关怀受灾群众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