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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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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9-30
来源: 县应急管理局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
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9月15日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修订明确如下:
一、党委、政府、武装部、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在统筹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党工委)每季度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支持乡镇(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体系。
4.严格安全生产履职绩效考核。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5.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着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安全生产。
6.推动各机构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
(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决定、部署,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2.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3.落实乡镇(街道)领导安全生产分管分包单位和村(片)责任。
4.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构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负责本辖区小微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监管。加快推进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以4—6人的标准配齐建强专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完善乡村灾害风险网格化管理,建立适合农村地区的灾害风险防范体系,推进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乡镇(街道)“一办一队一库”(有应急和安全监管办公室、有应急救援队伍、有应急救援物资仓库)、村级“一站两员”(应急和安全监管服务站和安全劝导员、灾害信息员)机制,打通应急管理工作“最后一米”。
5.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安全生产。
6.编制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7.向县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8.负责本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和整治。
9.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县武装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支持县政府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
(四)县检察院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依法介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开展法律监督,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纪委监委职责
1.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参加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督促落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二)县委组织部职责
1.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各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和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在考核中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权重,并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干部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结构,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选优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工作人员。
3.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后备干部、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作为培训重点,使广大党员干部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
(三)县委宣传部职责
1.将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作为全县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2.组织、指导建立我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公益宣传通道,组织各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报道安全生产宣传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3.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四)县委统战部职责
1.负责全县民族宗教场所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编办职责
统筹全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能配置及相关调整工作,加强基层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执法队伍建设,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县政府办公室职责
1.督促、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2.配合县领导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等要求。
3.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决策部署的上传下达工作。
(七)县委县政府督查局职责
1.督促检查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排的贯彻落实情况,督办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和交办事项。
2.会同县安委会、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落实。
(八)县应急管理局职责
1.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负责县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3.拟订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划,组织编制伊川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4.指导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伊川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委、县政府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指导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加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民间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8.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县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指导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县安委会办公室工作。
9.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规模以上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不含特种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协调、指导烟花爆竹“打非”工作。
10.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协助上级提级调查处理事故。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11.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组织协调职责范围内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2.指导监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开展全县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1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县发改委职责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纳入县级专项规划。做好本级政府投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工作。在制定产业政策、各类产业园区规划时应会同其他单位考虑安全生产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严格审查把关。
2.按照职责分工对矿山开采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进行指导。
3.贯彻落实能源行业(不含煤炭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4.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监管,根据授权监管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应急管理和可靠性管理以及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和质量安全,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
5.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6.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7.负责电力行业、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
1.指导工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协调电信行业和通信建设领域(移动、联通、电信)的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推广安全科技成果。
4.负责全县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民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5.贯彻落实民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经营。
6.将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积极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7.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科技攻关,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8.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推动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科研投入主体。
9.落实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政策,加大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研究成果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10.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一)县公安局职责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负责机动车辆(不含拖拉机)、驾驶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打击不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地点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超量使用炸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严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落实备案、报告制度,划分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监督检查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危违法犯罪活动。
4.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的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派出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制订有关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7.负责全县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8.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9.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二)县住建局职责
1.依法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做好矿山建设项目的相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装饰装修行业、城市燃气、供热、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
2.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规范安装、使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影响安全材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工作。做好房屋征收拆迁的安全管理。
4.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指导城市防汛工作。
6.依法依规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业管理。
7.负责城市房屋结构安全管理、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做好物业安全管理。
8.负责落实本系统各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9.在履行本系统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0.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相关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三)县教体局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直属学校的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系统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管理。
3.加强对教育设施、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和检查。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乡镇(街道)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5.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全县体育系统场所和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开展体育系统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本部门违反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6.负责监督、指导全县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
7.组织、指导、协调做好本部门所属体育场馆、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8.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十四)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本部门直属的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殡仪馆等单位的安全监管。指导各乡镇(街道)民政所做好农村敬老院、社会养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本部门直属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3.协助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事故中家庭困难人员进行临时救助,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五)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职责
1.负责军休所、光荣院、烈士陵园等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管工作。
2.指导各类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六)县城市管理局职责
1.负责我县城市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政道路、桥梁、窨井、雨水污水泵站、地下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运行和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单位的行政许可与安全管理;承担景观灯光和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监管工作。
3.负责城市防汛和城市道路(桥梁)除冰雪工作。
4.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7.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十七)县卫健委职责
1.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指导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指导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废弃处置等安全监管。
3.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紧急医学救援(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八)县自然资源局职责
1.负责全县城乡规划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编制本县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中,征求应急、消防、交通、水利、住建、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管理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相关规范、规定将合理的意见完善到相关规划中,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对社会公示。
2.严禁在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和石油、成品油、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内规划居民区(点)、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构筑物。
3.依法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4.负责全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其他部门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加强对地理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打击非法违法测绘行为。
5.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6.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工作,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打击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颁发管理勘查许可证,颁发管理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吊(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监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监督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地质环境治理。
7.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当地政府对决定关闭的矿井依法实施关闭,对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8.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全生产规划加强衔接,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9.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1.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九)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1.指导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制定实施公路行业有关政策、规划等,组织协调处置突发事件;监督管理公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指导机动车维修行业和驾驶员培训机构等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车营运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
4.指导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指导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5.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许可管理。
6.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7.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8.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0.落实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1.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2.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县水利局职责
1.负责全县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地下水使用、河道采砂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库、伊河橡胶坝的安全监管。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地下水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4.组织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道堤防、病险水库、病险水闸除险加固。
5.指导、监督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重要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7.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9.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10.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
1.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制定实施有关政策、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2.指导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质量管理。负责农机安全监理,指导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以及田间作业或转移过程中的事故处理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农药使用环节安全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监督指导畜禽屠宰、养殖行业、兽药和饲料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本行业涉氨储存库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农村沼气的安全管理。
4.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落实批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二)县林业局职责
1.依法履行全县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林区、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森林防火队伍建设;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森林火灾档案;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森林防火案件;
3.指导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强化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4.监督检查林场、苗圃和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
5.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协助旅游部门制定并落实林区自助休闲旅游等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二十三)县生态环境局职责
1.负责全县环保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按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开发项目进行监督。
3.按照职责分工,牵头协调相关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开展相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4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5.负责本系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6.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生产引发的环境污染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7.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四)县商务局职责
1.负责全县商务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系统内各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3.按照职责分工,指导规模以上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旧货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履行成品油市场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全县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审核转报工作;按有关规定负责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检查本系统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情况。
5.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6.负责本行业领域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8.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五)县文广旅游局职责
1.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管,组织制定有关政策等。
2.依法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营业性文化艺术演出经营活动(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大型文化市场经营活动除外》)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
3.承担全县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执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组织指导本行业的安全状况评估、评价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监管。
4.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5.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6.负责指导、监督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安全制度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7.负责对全县文物保护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权限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施工作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涉及文物非法违法行为。
8.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文物考古、发掘施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0.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
1.负责指导、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需取得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4.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6.负责医疗单位、零售药店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7.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及药品零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8.负责食品(包含保健品)生产、经营和餐饮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9.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10.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12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13.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二十七)县司法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按照规定负责审查、修改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按照规定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政府受理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5.依法加强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八)县财政局职责
1.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安全生产相关专项投入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2.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二十九)县国资委职责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2.依照有关规定,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3.参与有关企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落实相关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负责依法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
3.承担全县工伤认定工作。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政策,负责全县工伤认定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工伤认定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负责对各类人才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被许可人的资质、业务范围等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6.配合相关单位做好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十一)县气象局职责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制定全县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乡(镇)、县直部门提供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信息,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参与重大项目的气候环境影响论证;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气象减灾的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依法组织或参与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指导全县雷电灾害公共安全防御工作,组织全县性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的雷电防护装置运行安全。
4.审批监督管理无人机、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6.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二)县供销社职责
1.负责全县供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十三)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职责
1.负责全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2.负责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及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大力弘扬安全生产领域先进典型事迹,及时跟踪报道安全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主渠道正面引导作用。
3.根据要求公告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三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职责
1.负责对全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法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营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并及时统计上报。
2.依法承担组织火灾扑救工作、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3.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消防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专业技能训练,配齐装备器材。
(三十五)县总工会职责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的制订、修改工作,并对法律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3.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5.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部门(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
(三十六)团县委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青少年思想理论教育、宣传文化活动,引导青少年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协助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协调处理涉及青少年利益的安全生产问题。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创建活动,动员组织全县共青团员、青年职工参加安全生产活动。
(三十七)县妇联职责
加强妇女儿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动员引导全县各界妇女以及各类妇女组织关心、关注安全生产工作,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十八)县宗教局职责
1.负责全县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定本县宗教活动场所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监督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本县宗教活动场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3.负责相关行业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及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
5.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与落实。
(三十九)特许经营行业
供气、供热、供电、供水等特别许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外,还要履行以下方面的安全管理责任及义务:
1.供气企业
(1)单位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的,计量装置前(含计量装置)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计量装置后燃气设施维护和更新,由单位燃气用户负责,也可以委托燃气经营企业维护和更新。
(2)居民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不含燃气灶具)燃气设施、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和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实施。
(3)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对燃气用户免费进行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并向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安全节约使用天然气的常识,认真回答用户提出的问题,提高用户安全使用能力。
(4)入户安全检查内容:户内管道,燃气计量装置,表前、表后开关,测定管道气密性。检查情况要进行记录存档,并将检查结果及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整改措施书面告知用户,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予以消除,必要时可切断其燃气供应。
(5)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天对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对小区内调压气口至用户燃气计量装置的燃气设施的巡查每月不低于一次。
对由于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发生燃气相关事故的,燃气经营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
2、国网伊川县供电公司职责
(1)负责依据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归属,对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的检查、检测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2)依据《电力法》《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负责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含电网)的安全生产工作。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在夏季和冬季前各开展一次所属主、配、农网电力设施的全面安全检查。
(4)积极配合各乡镇(街道)对客户所属资产的电力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为居民住宅公共区域、拆迁居民临时安置点用户的用电线路及设备安全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对发现的隐患书面告知用户或政府部门。
(5)每年至少在夏季和冬季前各开展一次针对社会公众、小区居民的用电、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居民安全用电,保护电力设施。
(6)严格按照相关电力规程,对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严禁对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电力供应;严格按照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要求,依据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限电措施。
(7)负责供电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按要求统计上报事故。
(8)配合政府制定、落实全县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体系中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激励约束政策及措施。
3.供热企业
(1)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责任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及时承担管理、维修、抢修责任。
(2)根据天气情况,做好人员配备和班组设置工作,确保生产运行需要;及时掌握气象信息,如遇极端寒冷天气及时做好应对措施;做好供热管网、供电线路、设备检修等安全巡检工作并根据天气情况加密巡检频次,遇到突发事件时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抢修工作。
(3)加强供热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供热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检查制度,定时对供热管道、阀门、热计量表等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案。防止发生管道、阀门等泄漏事故,防止发生供热安全事故。
(4)供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供热相关技术人员定期实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5)供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供热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公布维修、抢修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节日期间加强值班工作,配备抢险堵漏设施,防止恶性事故发生。
(6)供热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确保节日期间的生产安全。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节日前要对各种供热设备设施及供暖系统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所有供热设备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4.供水企业
(1)加强供水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对机电设备、供电线路、供水管网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季节性的安全检查。四季防范,重点整治,春季以电气设备绝缘耐压试验、防火检查为主;夏季以防雷、防汛、防暑降温检查为主;秋季以安全防护设备和防冻、保温检查为主;冬季以防火、防冻、防滑检查为主。
(2)值班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定时检查水泵、配电设施运转状况,做好平时保养和维护,检测油量、油封、轴封、轴承润滑和轴承、电机温度是否正常,定时巡查输水管线有无破漏,发现异常就地检修处置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
(3)日常安全监管内容:启、闭作业前必须先观察机电设备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操作;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送、停电必须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在突然停电或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报告单位领导;维修电路应由二人以上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维修人员检修电机水泵时,应了解清楚检修范围,安全切断检修范围内的各种电源,验明无电并安装好接地悬挂警示牌后方可维修;操作时严禁擦抹正在转动运行的机泵设备,不得用水冲洗电机、电缆及接头、电动阀门等带电部位。
(四十)其他部门(单位)
1.其他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或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幼儿园、公园等事业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并落实其责任清单。
2.《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没有涉及到的、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又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相关部门在执行《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要求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全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二)企业的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级党团组织及工会必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三)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必须在各自的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企业必须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单位生产经营所需的安全生产标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单位生产工艺特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五)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职能部门、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六)企业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适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特点、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七)企业应当制定各工种操作规程,并教育、监督职工按章操作,不违章作业。
(八)企业应当按照《财政部安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账保管使用,不得挪用。
(九)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需要的资金投入,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十)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无误。
(十一)企业必须对设备、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二)企业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确保生产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四)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五)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十六)企业应当如实告知员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十七)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状况。对疑似职业病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确保从业人员人身健康。
(十八)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十九)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针对演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制定并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十一)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班组每天、车间每周、企业每月的常态化的隐患排查机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随时排查、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并向从业人员公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及时录入省、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二十二)企业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专业人才、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与政府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共享。
(二十三)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评估,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如实录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系统。
(二十四)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二十五)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
(二十六)企业应当将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二十七)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十八)企业应当按要求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二十九)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或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真实有效的信息。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