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典型事故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
日期:2021-04-23
来源: 伊川县应急局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开展典型事故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有关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认真汲取近年来全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以事故暴露出的问题为切入点,认真检视近年来我县有关行业领域发生的典型事故,举一反三,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深入查找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思想,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工作目标
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阶段的任务要求,围绕“以事故为教训、以教训促警醒、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这一目标,选取近年来全市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全面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和案例剖析活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切实用事故教训警示企业,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遏制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四、内容安排
(一)组织宣传动员(2021年4月16日前)。
县安委会于近期组织召开全县宣传动员部署会,对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和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实施计划,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迅速开展“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引导各级各单位,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和一线员工充分认清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活动的特殊意义,要通过广泛宣传动员,营造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的浓厚社会氛围。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工作方案或工作计划,请于4月20日前上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2021年4月17日-4月30日)。
县安委会办公室收集整理近年来全市典型事故案例情况并印发至各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通过观看事故警示教育片、通报学习调查处理情况、分析研究事故教训、结合岗位座谈讨论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达到以案为鉴、触动内心、警示警醒的教育效果。
各乡镇领导班子要以党政联席会议或全体会形式开展学习教育,重温《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增强警醒意识,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组织召开本部门全体干部职工大会,警示教育干部职工以“三管三必须”为原则,不折不扣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把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延伸到基层一线职工,通过学习事故案例、重温规章制度,督促提醒员工处处遵章守规操作,时刻严守安全底线。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学习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对照案例查摆问题(2021年5月1日-5月15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边教育、边对照,边查摆、边整改”的原则,对照工作认真反思,广泛讨论研究,查找在安全生产责任履行、规章制度落实、设施设备管理、工艺流程改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各乡镇政府领导班子要对照事故案例,认真分析“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是否牢固、属地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工作部署是否有跟踪督导和落实”4个方面问题;县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分析“三管三必须责任是否履职到位、部门监管是否存在真空、业务工作是否把安全作为前提、安全监管能力是否满足工作需要、当前安全工作是否存在漏洞”5个方面问题;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分析“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履行到位、全员安全责任制是否有效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效执行、重大安全风险是否有效管控、操作工位和设施设备是否带病带患运行、双重预防体系是否有效运行”6个方面问题。要区分属地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三个层级类别,分别列出存在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制定整改目标。
(四)对照清单整改落实(2021年5月16日-6月20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照查摆建立的问题清单,制定工作台帐,逐项整改落实,切实通过深刻反思、彻底整改,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助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的工作实效。
(五)以案促改认真总结(2021年6月21日-6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对“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梳理汇总问题整改情况,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各生产经营单位工作总结于6月20日前报行业主管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工作总结于6月25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相继发生“6·22”栾川县民安公司爆炸事故、“8·6”宜阳县蒸馍坊中毒窒息事故、“9·9”道路交通事故、“1·1”新安县热力窨井窒息事故等较大事故,代价惨重,教训深刻,也为全市高质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事故案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端正态度,认真谋划组织实施,切实通过教育活动开展,强化安全理念,提升工作质量。
二要突出问题导向。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务必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坚决杜绝走形式、走过场、花架子,努力做到精准对照、精准自查、精准整改,切实推动“以案为鉴、以案促改”警示教育活动取得扎实成效。
三要及时报送信息。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确定1名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工作联络员,专职负责警示教育工作沟通联络。联络员信息(姓名、职务、电话、邮箱)请于4月20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警示教育活动的新闻信息、工作措施、经验做法请及时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60322203
电子邮箱:ycxajjzhg@163.com
附件: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
2021年 4月15日
附件
近年来典型事故案例
1、2018年4月12日,孟津县桂花大道一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2、2018年5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义煤公司新义矿业有限公司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9.78万元。
3、2018年12月8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4、2019年5月8日,中铝铝箔有限公司下属中铝(河南)洛阳铝箔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
5、2020年4月2日,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6、2020年6月2日,高新区辛店街道新华东路北延长线道路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7、2020年6月22日,栾川县栾川乡百炉村黑沟组一废弃山洞内储存的雷管炸药发生爆炸造成山体坍塌,导致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159.21万元。
8、2020年8月6日,宜阳县白杨镇白杨村五区阴记蒸馍坊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936万元。
9、2020年9月9日12时许,伊川县G343大卢线鸦岭镇张坡村路段,王进卿驾驶的豫CD7620重型栏板货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10、2020年10月2日,洛龙区金科绿都天宸工程项目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
11、2020年10月21日,洛阳市引黄入洛邙岭水厂供水工程在安装雨水管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13万元。
12、2020年11月18日,伊滨经开区洛阳市科技馆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16万元。
13、2020年12月12日,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所属洗扫车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14、2021年1月1日,洛阳热力有限公司管道巡检人员在巡检排气过程中发生缺氧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6万元。
孟津县桂花大道在建立体车库
“4·12”物体打击事故
2018年4月12日15时许,孟津县桂花大道一在建立体停车场施工工地发生一起由立体车库载车板坠落引发的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两支施工队伍同时立体交叉施工,施工人员违章作业在起吊重物下方滞留,造成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住建部门作为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未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在该项目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始终未对其采取纠正措施,直至该项目封顶,致使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未得到有效制止。
2.县工商质监局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未履行部门监管职责。未及时发现监管领域内在建、安装的特种设备,未督促施工单位按规范安全生产。
3.项目建设单位盛世城投安全责任不落实,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报当地建设部门备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项目发包疏于管理,对工程出现的非法转包没有及时干预;未及时制止承包方违规行为。
4.项目承包单位河南省格瑞捷智能停车装备有限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将现场组装作业转包给没有立体车库施工资质的个体人员,且未对现场施工履行管理义务。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事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20万元。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县住建局、工商质监局相关责任人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义煤公司新义矿业“5·22”煤与瓦斯
突出事故
2018年5月22日,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义煤公司新义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义矿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9.78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新义矿业相关工作面违章爆破诱发了煤与瓦斯突出;未严格落实远距离放炮撤人等制度,未将人员撤至反向风门之外,未按规定在反向风门外远距离放炮。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义煤公司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新义矿业区域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效果检验不可靠等问题,对新义矿业的安全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事故单位实施行政处罚150万元。对义煤公司、新义矿业24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河南能化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12·8”较大中毒事故
2018年12月8日20时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80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企业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特种设备(安全阀)校验机构未尽责,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企业工艺管理存在缺陷,危险作业场所监控形同虚设,现场作业劳动防护未按制度落实。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孟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双预防机制体系建设等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标准不高。
永龙能化对于承包商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对于员工教育不到位,临时用工安全常识、应急状态下自救和互救知识缺失;疏于作业现场监管。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22人追究党政纪处分,对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河南省铭澳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中铝(河南)洛阳铝箔有限公司“5·8”
物体打击事故
2019年5月8日1时许,中铝铝箔有限公司下属中铝(河南)洛阳铝箔有限公司精整车间分切工序运行甲班2#分卷机生产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1.5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洛阳铝箔有限公司精整车间设备设计存在缺陷,缺少联锁保护装置;操作开关设置位置不合理,不利于边操作边观察设备运行情况;开关按钮间距过小,易导致作业人员误操作。由于作业人员操作失误,加之设备设计缺陷,造成事故发生。
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中铝(河南)洛阳铝箔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新安县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4·2”
中毒事故
2020年4月2日8时许,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运三班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营单位河南强大特钢有限公司未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议事淡泊,对安全风险判断认识不足,自我防范不到位,导致一氧化碳中毒。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青要山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未能清晰掌握,未及时发现辖区内企业发生事故的情况。
洛阳山碧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督促河南强大特钢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认真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未有效指导企业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新安县青要山镇1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事故单位法人代表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河南强大特钢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高新区洛阳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2”
车辆伤害事故
2020年6月2日19时许,高新区辛店街道新华东路北延长线道路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施工单位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司机杨元东麻痹大意,未查明周边状况就进行倒车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何剑安全意识严重缺失,在装载机非安全区域行走,被装载机撞倒碾压,在事故中死亡。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新区城市管理局作为建筑施工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疏漏,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高新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作为项目的建设方,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属地监管责任。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5人追究党政纪处分。对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栾川县栾川乡百炉村“6·22”较大爆炸事故
2020年6月22日14时许,栾川县栾川乡百炉村黑沟组一废弃山洞内储存的雷管炸药发生爆炸,造成山体坍塌,导致2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1159.21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不落实,爆炸物品管理混乱,交接登记不规范,押运员任由无爆破资质人员搬运、处置民爆物品。
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不严格,非专业爆破人员违规参与爆破作业。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栾川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不深不细,组织所属企业安全培训和会议制度落实不严格,对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辖区内违法违规作业行为长期存在。
栾川县公安局对爆破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有漏洞;打击非法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力度不足;对民爆企业挂靠爆破员资质情况疏于监管。
栾川县应急管理局对栾川县国祥大理岩矿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监管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3人追究刑事责任,7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栾川县民安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宜阳县白杨镇阴记蒸馍坊“8·6”
较大中毒事故
2020年8月6日7时许,宜阳县白杨镇白杨村五区阴记蒸馍坊发生一起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事故造成店主阴淑萍等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6.936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阴记蒸馍坊经营者安全意识淡泊,违规安装使用燃气蒸汽操作设备,导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宜阳县白杨镇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不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不全面。
宜阳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打击查处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不力。
宜阳县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用户的非法违法行为执法监管缺失。
宜阳县白杨镇派出所对“三合一”场所检查监督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1人追究刑事责任,对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
伊川县G343大卢线鸦岭段“9·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9月9日12时许,伊川县G343大卢线鸦岭镇张坡村路段,王进卿驾驶的豫CD7620重型栏板货车与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10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豫CD7620车辆驾驶人王进卿在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未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运车辆,违反货物装载要求,未对装载的水泥管进行加固、固定,且超速行驶,对道路情况判断失误,大幅度急转方向,造成车上装载的水泥管甩落、车辆爆胎、重心失稳侧翻。
三轮摩托车驾驶人李秀盘安全意识淡薄,无视交通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上路且拉送乘客。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洛阳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组织从业人员集中安全培训,弄虚作假要求司机在安全教育记录本上签字;车辆的动态监控交通违法信息处理不到位,对备案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未采取内部管控措施。
嵩县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企业内部安全操作规程,在装载货物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放任未对装载的水泥管进行加固和固定的运输车辆出场。
伊川县政府、鸦岭镇政府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不深入,辖区内农用车和摩托车等无证车辆上路、载客现象较为普遍。
市县两级公安交警部门多次查获王进卿及豫CD7620重型栏板货车交通违法行为,但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导致多次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罚。
洛阳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涉事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监督核查不严,多次执法检查均未覆盖到涉事企业;内部信息传递不畅,未及时发现涉事车辆、驾驶员和企业违法违规、经营地址变更等问题;路面执法不严格,未查出王进卿从业资格证造假和豫CD7620重型栏板货车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审验等问题;对监控发现的豫CD7620重型栏板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2人追究刑事责任,对1人实施行政处罚,对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洛阳鼎盛汽车运输公司、嵩县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洛阳市洛龙区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绿都天宸项目“10·2”物体打击事故
2020年10月2日11时许,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绿都天宸工程项目部在位于工地10#楼北侧场区道路上,组织工人进行铝模板装车退场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8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施工单位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绿都天宸工程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在铝模吊运装车现场设置警戒区域,采取相应安全保证措施;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旁站监督,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运装车区域,造成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施工单位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绿都天宸工程项目部,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在现场施工中安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安全监督检查不全面不规范。
监理单位洛阳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员管理混乱,监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熟悉,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
建设单位洛阳金隆千都置业有限公司,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缺乏监督管理。
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三定方案”法定职责分工不清,未依法履职,对辖区在建工地的安全施工及日常安全巡查开展工作较少。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交底、隐患排查等情况监管不到位,对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现象失察。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市住建系统的管理指导不到位,对市区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不能达到市、区两级无缝对接,行业监管有漏洞。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1人实施行政处罚,3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金隆千都置业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洛阳市凌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引黄入洛邙岭水厂“10·21”车辆伤害事故
2020年10月21日10时许,洛阳市引黄入洛邙岭水厂供水工程在安装雨水管道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车辆伤害,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13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洛阳凌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检查不全面,挖掘机司机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挖掘机进行吊装作业,操作失误造成事故发生。
洛阳兴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进场作业人员教育不到位,对作业现场缺少安全管理,未对现场人机安全距离不足交叉作业及时制止。
管道安装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挖掘机动臂转动危险区域内进行测量管道标高作业,施工过程中疏于观察,未与挖掘机保持安全距离。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理公司洛阳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按规定督促整改和上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现场违章作业,未履行应有的监理职责。
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土方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缺少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对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缺乏监督管理。
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洛阳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对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形成闭环管理,没有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全部安全隐患。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市政府邙岭水厂工程建设问题协调会工作安排,对该项目房屋和结构性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监管缺失。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业务管理人员排查安全隐患能力素质不足,未按照市政府邙岭水厂工程建设问题协调会工作安排,对邙岭水厂项目涉及供水设施建设实行有效安全监管。
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及时督促整改。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4人实施行政处罚,1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洛阳市凌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兴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洛阳金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洛阳市伊滨经开区洛阳市科技馆项目“11·18”混凝土泵车机械伤害事故
2020年11月18日凌晨2时许,伊滨经开区科技大道洛阳市科技馆项目13 -15轴/N-N1轴垫层浇筑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2.16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洛阳市会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外派混凝土泵车及作业人员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安全管理缺失,未有效督促泵车操作人员按操作规程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务分包单位河南省宝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新入职员工缺少必要的入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班前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工程总承包单位上海宝冶集团洛阳分公司洛阳市科技馆项目部对分包单位进场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施工作业班前安全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监理单位中汽智达(洛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值班人员对汽车泵站位周围环境观察不到位,对雨天作业引起的泵车支腿基础风险缺少预判。
工程建设单位洛阳国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工作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
伊滨经开区建设和交通局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认识不到位,未依法履职,监督检查不力,存在安全监管盲区,未对该工程建设进行有效安全监管。
伊滨经开区李村镇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组织对辖区建设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活动不力,重点项目工程管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2人实施行政处罚,2名公职人员给予党政纪处分。对洛阳市会珍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宝昌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12·12”
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2月12日14点许,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所属的无号牌中联牌洗扫车在涧西区景华路大张超市门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不明确,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所属8台洗扫车辆未办理登记入户,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肇事司机进行有效的安全和应急处置培训及考核;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形同虚设,造成事故发生。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洛阳市涧西区城市管理局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局领导班子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认识不到位,在落实安全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上有差距,对下属单位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车辆管控情况、安全风险情况等不掌握,指导检查安全工作不力。
洛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交巡大队一中队对辖区车辆安全形势监管存在漏洞,辖区值勤交警未能及时查处事故车辆无牌上路的问题。
涧西区人民政府对环卫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到位,对环卫部门行业性重大事故隐患和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对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自2012年以来8台洗扫车辆未办理过登记入户、长期违规运行和事故频发的问题解决不力。
三、事故责任追究情况
对1人追究刑事责任,7人给予党政纪处分。对事故单位涧西区市容环境卫生中心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新安县黄河路与北京路口
热力窨井“1·1”较大窒息事故
2021年1月1日15时许,洛阳热力有限公司3名管道巡检人员在位于新安县黄河大道与北京中路交叉口东32米道路中心位置的热力管道窨井内进行巡检排气过程中,因缺氧窒息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56万元。
一、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按照法律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防护设备配备不到位,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不重视,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
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入窨井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洛阳弘义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少、督查少,检查不够深入,没有及时发现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监督不力。
新安县城市管理局未对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及相应供热设施履行属地及行业监管职责。
新安县人民政府未及时发现和纠正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失责失察问题。
洛阳市城市管理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及引热入洛(新安县)供热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不深入、不细致,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企业安全制度不完善、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伊川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