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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修订稿)》 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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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8-09-11
来源:
一、背景情况
为提高我市冬春季节蔬菜供应能力,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南省发改、商务、农业、财政四部门通知要求,结合洛阳实际,市政府办公室于2011年9月29日印发了《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洛政办〔2011〕1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于该《管理办法》已执行7年,现按照洛政〔2017〕41号文件有关要求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2018年3月1日,市商务局接到市法制办的《工作提示函》,告知《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需要“按照程序修订后报市政府重新发布”。鉴于城市区冬春蔬菜储备是上级发改、商务等部门重点督办的一项工作,也是省政府考核市长“菜篮子”工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市商务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起草了《管理办法》修订初稿,分别征求了市发改委、农业局、财政局和西工区、涧西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高新区、伊滨区的意见,完善后形成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并于2018年8月17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原则通过。
三、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分九章。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是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第三章是收购和验收;第四章是储存;第五章是动用;第六章是资金管理使用;第七章是监督检查;第八章是罚则;第九章是附则。
(一)总则部分。
重点说明了《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适用范围、冬春储备蔬菜的含义、储备原则、储备品种、储备规模、储备补贴来源和用途、储备期等。
(二)关于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规定了储备菜存储地点的布局原则、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承储企业确定方式、承储协议和存储办法等。
(三)关于收购和验收。
规定了储备菜的收购、入库和验收等具体内容。
(四)关于储存。
规定了储备菜的储存管理,包括入库、出库登记,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等。
(五)关于动用。
明确了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是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是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是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六)关于资金管理使用。
明确了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情况和补贴办法,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承储企业。如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七)关于监督检查。
规定了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农业等部门依本办法规定对承储企业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视情况甄别处理。
(八)关于罚则。
明确了承储企业不得违反储备菜管理的九种情形和相关规定,以及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违规行为的惩处办法。
(九)附则部分。
规定了《管理办法》的实施机构和实施日期。
四、主要特点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重点修改了三项内容:
(一)储备期由4个月修改为3个月。
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实际执行过程中,我市的白菜、萝卜11月底才具备入库条件,过早入库容易腐烂;次年3月初天气转暖,白菜、萝卜更难保存,再加上外地新鲜菜陆续上市,已无储备必要。鉴于此,经市政府批准,从2015年开始储备期修改为“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
(二)承储企业选择由部门合议确定修改为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储企业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从申请企业中择优选定”。因为2014年开始,按照财政规定,超过2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因此,将承储企业的选择方式修改为“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三)删除了农发行贷款相应条款。
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涉及到农发行贷款事宜,市财政局反馈:农发行暂无短期贷款业务,且不对民营企业及个人贷款。从我市储备菜管理制度执行6年情况看,也没有一家从农发行贷款,因此予以删除。
五、解读机构
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