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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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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9-30
来源: 县林业局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印发了《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伊川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本通告确定期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方法。
(1)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地枪、排铳、土铳、弓箭(弩)、地弓、弹弓、电猫、电网、电鱼器、拍笼、粘网、铁夹、钢丝套、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
(2)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窑、拣蛋、挖洞、机动车追赶、狗撵(犬猎)、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形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关于施行日期
有效期为五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伊川县林业局
解读人:赵欢欢 联系电话:1833880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