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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草背景依据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起草印发了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主要内容

(一)禁猎区伊川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本通告确定期间为禁猎期

(三)禁猎对象。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四)禁猎工具、方法。

(1)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土枪、地枪、排铳、土铳、弓箭(弩)、地弓、弹弓、电猫、电网、电鱼器、拍笼、粘网、铁夹、钢丝套、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等工具进行猎捕。

(2)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窑、拣蛋、挖洞、机动车追赶、狗撵(犬猎)、播放音乐或者使用诱鸟诱捕、网捕等方法猎捕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或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殊情形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批准手续,并按照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三、关于施行日期

    有效期为五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伊川县林业局 

解读人:赵欢欢  联系电话:1833880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