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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规20216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伊川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

通   知

 伊政办〔20211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伊川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524日    

 


关于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伊川县税务局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县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县税务局传递2020年度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2年起,由县住房部门在每年1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本意见自202161日起执行。

 


主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