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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办〔202020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811日    

 

伊川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办法》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是指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代表县政府对考核对象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和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核查、评议。

  第三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对象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含县委管理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考核相关职能。

  第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原则,坚持考核标准重点突出、考核方法科学合理、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切实发挥考核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引领、指导和督促作用。

  第六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得分多少划分为4个等次: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一般,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七条 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每年度开展一次,考核结果纳入伊川县绩效考核。

  每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职能切实履行,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层次推进“一网通办”。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及时梳理公布权责清单并做到动态管理,行政权力依法设定、依法履行,做到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第九条 制度建设情况。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报备率达100%。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得到切实纠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决策规则。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严格履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有效落实。严格决策责任追究,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

  第十一条 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情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牢固树立,突出事前违法风险防控优先和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优先,执法方式改进,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和解、行政合同等柔性执法方式稳步推行,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防控制度推行成效显著。

  第十二条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执法权责清晰,岗责明确。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等重点制度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有力,执法投诉举报有效处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得到切实纠正。

  第十三条 行政权力监督情况。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体系健全、效果明显。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依法受理、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完善,常态化的监督制度健全。监察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加大问责力度,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治理懒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和政府诚信体系建设情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据权力清单,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全面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依法及时公开。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及时公开。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认真履行。

  第十五条 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情况。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依法受理、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法定期限内结案率100%。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公正审理,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落实到位,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机构健全,人员配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满足行政复议工作需要。行政应诉制度健全,积极配合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认真对待法院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到位。调解制度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班子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法治专题讲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培训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等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推进机制情况。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制定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并及时向党委(党组)请示汇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到位。法治政府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健全,组织保障有力。落实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宣传。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经费,财政保障到位。

  第十八条 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确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三章 奖惩事项

 

  第十九条 按照鼓励创先争优的原则,对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加分: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获县级以上表彰的;

(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典型经验获得县级以上通报并进

行推广的;

  (三)承担本县法治政府建设试点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四)在列入考核的工作任务之外,结合本乡镇(街道)、本单位实际,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有重大工作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的;

  (五)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县级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

  (六)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

  (一)被县委、县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三)年度行政复议案件被否决的(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年度行政诉讼败诉的;

  (五)拒不履行司法建议的;

  (六)规范性文件应备未备的;

  (七)未充分履行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合法性初审义务的;

  (八)因重大行政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被媒体负面报道经查证属实的;

  (九)党政主要负责人受到降级及以上处分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受到撤职、开除处分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一)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级评定等次:

  (一)被市委、市政府及以上国家机关通报批评的;

  (二)年度行政复议案件被否决的;

  (三)年度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

(五)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

  (六)规范性文件应备未备的;

  (七)规范性文件被责令撤销的;

  (八)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被责令撤销的;

  (九)因重大行政违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被媒体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党政主要负责人因在本单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撤职、开除处分或者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 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考核前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公布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的组织形式及时间安排;

(二)考核标准的具体内容及分值。具体内容应当体现县

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

  (三)考核的具体方式方法;

  (四)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五)考核工作纪律;

  (六)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可以根据其职权和执法任务的轻重分类实施。

  第二十四条 考核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可以通过开展专项法治督察或全面督察、重大处罚备案审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导等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考核;

  (二)集中考核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三)书面审查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采取线上或线下形式,对考核对象提供的本单位领域内的工作情况进行评查;

  (四)实地检查采取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组织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测试、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必要时,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还可以采取专项考核、组织第三方社会机构评议等其他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考核对象反馈。考核对象有异议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和运用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当经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县政府批准。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反馈给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等单位,并在主流媒体或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优秀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向县委宣传部提出法治建议,优先推荐申报精神文明单位;

  (二)连续两年优秀的,命名为“伊川县依法行政工作先进单位”;

  (三)连续两年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县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或者“法治政府建设示范乡(镇、街道)”;

  (四)连续三年优秀的,由县政府进行表扬奖励。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县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其作为督促整改重点对象加强指导和监督。同时暂停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文明单位待6个月,并要求限期整改。

  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的,视为未达到文明单位评选的基本条件,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委宣传部提出法治建议,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书面要求考核对象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不履行对本乡(镇、街道)、本单位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职责,导致本乡(镇、街道)、本单位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考核对象的范围,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职能,参照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范围确定。因机构改革或职能调整等原因,在制定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实施方案时,可以对考核对象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各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辖区依法行政工作实际,做好本辖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伊川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单位名单

附 件

 

伊川县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单位名单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5个)

  高山镇、白元镇、彭婆镇、酒后镇、平等乡、城关街道、河滨街道、江左镇、吕店镇、水寨镇、白沙镇、鸣皋镇、葛寨镇、半坡镇、鸦岭镇。

  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32家)

  县政府办、县科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档案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气象局、县卫健委、县文广旅游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残联、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宗局、县税务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家保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商务局。

 

 

 

 

 

主办:县司法局           督办:县政府办机要文电股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