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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2020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文件精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伊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请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28    

 

伊川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9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5、《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农经2014843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河南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水利部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豫水办农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全县农村群众饮水安全的所有工程,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健全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

 

第二章 管理主体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是县、乡(镇)政府街道办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县、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管理,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受益村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日常维护、水费收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保障落实;卫生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地的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电力部门负责提供持续稳定的电力保障,落实优惠电价;审计部门负责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水利局报请县政府同意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县级以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监督指导各乡镇对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统筹规划建设饮水安全网络,对各乡镇(街道)的饮水工程管护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成立工程运行管理办公室,具体指导各村安全饮水工程运行的管理、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维修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验收,对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建立、落实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措施。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以行政村为单位,受益村三委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主体。各村要确定一名水管员(抄表员),负责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管护和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的提取、交纳、使用等工作,水管员(抄表员)可由村三委干部兼任或在社会公开招聘,各村根据供水工程规模大小分散程度,可增设抄表员,具体负责通水管理、抄读水表、收取水费和工程维护等日常工作。水管员(抄表员)待遇由工程运行单位解决,原则上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水管员由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和管理,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工程运行机制及管护标准

 

  第七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在搞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组织搞好农村饮水安全的“四项标准”即水质: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水质检测报告);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2030升;用水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或垂直距离不超过80米;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工程建后管护等有关政策和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认知度和知晓率。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定期举办“水管员培训班”加强对水管员业务、技术、管理等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 村级水管员(抄表员)要严格按规程操作,加强工程巡查维护,发现损坏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用水管理办公室并及时维修,确保工程完好率,合理收取水费,及时交纳自筹维修养护资金,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入户工程的养护和维修由农户负责,维修资金由村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向用水户分摊解决,入户工程由农户维修。  

  第十二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建立高效的维修机制,安排专业维修人员,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制度。 

  第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要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工程技术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等所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四章 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管理

   

  第十四条 强化水源地保护。建立水源保护和水质的保障工作机制,推进水源保护“划、立、治”,环保部门要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及《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加强饮用水水源标志及隔离设施的管理维护。取水水源井及外围30米区域为一级保护区,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对不符合水源地保护规定的行为应进行阻止,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水质检测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常规供水水质检验制度,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卫生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进行常规水质检测,并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检测结果,确保用水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等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予以相关制裁。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范围划分:  

  (一)主体工程养护和维修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  

  (二)入户工程由各用户自行负责管理维修,但更换水表等设施需经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后登记更换,所有费用由用户承担。  

  (三)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损或人为破坏时,用户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告知,并从上一级闸阀井及时关闭水源,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派人抢修。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要求管理。  

  第二十条 对在取水口、泵站、水厂、调蓄水池、输配水管网等划定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固体废弃物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 

  第二十一条 工程受益村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十二条 工程受益村的地埋式蓄水池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钥匙由专人保管水厂压力罐、蓄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做好清洗记录,压力罐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做好防锈蚀处理等。

 

第六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厉行节约用水,实行计划用水、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等制度。当工程用水总量达不到工程设计供水规模的50%时,为保证工程正常运行,可按基本水量和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缺水地区和缺水季节应实行限额管理。对于管线长、地形复杂、用户分散的供水区域可实行定期供水。  

  第二十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合理设定管理人员,降低运行成本,科学管理运行。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水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维修、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的,工程供水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必要时启动相应级别的供水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应向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设计和安装,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应积极推广和使用自动化监控系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节水技术、节能设备,确保用水户的饮水需求和用水安全。  

  第二十八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做到信息公开应对及时。  

   

第七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水价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测算,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水价。  

  第三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推行水价改革制度。按照峰值供水、超额加价等办法按月收费;水价标准可随着供水成本等因素的变化。  

  第三十一条 供水成本按《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暂行规定》核定。  

  第三十二条 水费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规定计收。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2‰的滞纳金;超过规定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第三十三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使用。 

 

第八章 维修养护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二是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的维修养护补贴资金;三是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四是来源于社会捐助等其它方面的维修养护资金。

  第三十六条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根据历年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支出,经测算,按照全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人均3元标准,每年共需209.07万元(2019年年底全县农村集中供水人口为69.69万人),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水利局设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专户管理,滚动使用。

  第三十七条 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按照农村“一事一议”和“四议两公开”制度要求,从工程收取水费中提取,或按受益村户籍人口交纳,经测算每年人均1元,由乡镇(街道)专户管理,用于本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的自筹部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维养护资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用”。

  (一)按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优先使用中央、省、市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安排实施维修养护项目,不足部分从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中解决。

  (二)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补贴资金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县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实行县级报账制,仅用于入户工程以外主体工程维修补助,单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到20000元下(不含20000元)的,县级维修养护补贴资金补助70%,其余部分从村级自筹维修资金中解决。工程维修养护费用超过20000元的,可通过申报当年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项目解决。  

  (三)从供水工程收取水费中提取或按受益村户籍人口交纳的村级自筹维修养护资金,由乡政府、街道办设立自筹维修养护资金专账,各村(或工程)单独设立账户(套),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接受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村监管,确保维修养护资金使用安全。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更新,

  第三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因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或供水工程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由各地视情况自行界定并予以补贴。    

   

第九章 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为民办实事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水设施损坏破坏、盗窃时应立即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举报,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给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酌情奖励。对损坏破坏、盗窃工程设施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对违反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造成工程闲置、废弃的,由县水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县水利局           督办县政府办机要文电科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2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