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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
    

 伊政办〔2020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1012日    

 

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16),《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电子政务项目协商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洛发改高科技201726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平台、数据资源库、视频监控系统、远程视频会议系统等信息化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系统应用相关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集约建设管理和数据共享,适用于我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规范县域内信息化项目方案需通过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论证或经调整后通过论证,方可进行备案立项或财政评审。

第五条 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设在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管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的日常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的初审、论证。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政务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等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采购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审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

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的联系工作。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县行政审批与公共服务平台”与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具体对接工作,并协助县政府办公室做好县电子政务外网与政务服务有关的网络管理工作。

县级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础设施统筹管理

 

第六条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县级电子政务网中心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各部门新建信息化项目时,无特殊需求的,不得再单独建设部门专网和数据机房。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县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信息应用系统,要服从全县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目标,在县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下,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分批次迁移融合至县电子政务网运行,逐步实现设备、计算存储及运行环境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涉及需要财政拨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立项备案和财政评审前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报送项目技术方案和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1进行技术论证。  

第十条 跨部门、跨行业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单位)或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统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 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我县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等实际情况,对其框架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

对于简单明了的项目,由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出具相关意见;对于相对复杂的项目,由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论证会后出具相关意见建设单位须根据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意见对项目档案调整修正,并将修正后的项目方案报送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经过技术论证的项目,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出具《伊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意见单》(附件2)。项目方可进入项目评审和备案等后续流程。

第十二条 以上项目审核总体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项目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并告知申请部门(单位)。 

 

第五章 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审批意见,启动项目实施相关程序,组织项目实施,对于投资额度在100万元以上且非单一的货物采购项目,应引入信息化工程监理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要在正式运行前3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实施的关键性技术集成文档资料,报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情况进行审核,未落实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运行维护和绩效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和维护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信息应用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对政务信息化项目成本效益、应用效果、协同共享、安全保密、创新服务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把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运维和后期建设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没有履行审批程序的新建、续建或升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应暂缓备案立项和财政评审,不予支付建设经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要求做好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的在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财政不予支付运行费用。 

第十八条 发改委严把立项审批程序,县财政局要严把评审、支付关口按照要求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维经费管理。县审计局要强化对全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运维费用的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第十九条 国家、省统建企业自建等不需要县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牵头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经确认属于涉密信息系统项目的,按照涉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通知伊政办〔201862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2.伊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意见单

 

 

 

 

 

 

 


附件1

伊川县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

                                   填报日期:20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

(公章)


分管领导


电话


手机


项目联系人


手机


电子邮箱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新建项目    续建项目     升级项目    运维项目

建设方式

购买服务    企业代建     其他(        )

项目概述

(建设依据、

目的、内容等)


项目预计总投资


合 计

财政拨款

单位自筹

国家下拨

其他

已安排资金





本年度资金安排





所附材料清单


备注说明


附件2

伊川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审批意见单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单位


政务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意见

加章


评审人员签名


主管负责人签名


备 注


 

 

 

 

 

 

 

 

 

 

 

 

 

 

 

 

 

 

 

 

 

主办:县政府办公室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