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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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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规—2018—001
伊政办〔2018〕3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伊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31日
伊川县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8〕2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全县、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完善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我县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共41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主要为铅锌矿、钼矿、金矿、煤矿等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等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伊川县产业集聚区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种植业源主要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果蔬的主产区的种植情况、肥料和农药使用情况及氮磷流失情况;畜禽养殖业源主要包括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畜禽粪便产生量和水污染物排放量;水产养殖业源主要包括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等养殖条件下,鱼、虾、贝、蟹等主要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地膜主要包括不同农业区域和不同作物的使用量、残留量、回收利用量及分布特征;秸秆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甘薯、大豆、花生、油菜、棉花等作物的秸秆产生量、可收集量和利用量。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县城城区、乡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生活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的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基本情况;
(2)原辅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结构和消耗量等。
(3)产品生产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主要污染物指标,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7)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8)铅锌矿、钼矿、金矿、煤矿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
(1)种植业开展生产情况,农药、肥料使用情况调查,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开展畜禽种类、养殖情况调查,水产养殖业开展养殖方式、养殖模式、养殖产量、养殖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查。
(2)产排污情况,包括种植业总氮、总磷、氨态氮等涉水污染物流失量情况;水产养殖业饵料、肥料、渔药等投入品使用情况;畜禽养殖以养殖场和养殖户为单元,粪便污水产生量、涉水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等。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治理模式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4)主要污染物指标,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
(1)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
(2)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县城城区、乡镇区的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情况。
(3)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4)主要污染物指标,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调查单位基本信息和其它基本情况。
(2)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3)主要污染物指标,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4)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
(1)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基本信息;
(2)产排污相关信息,包括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1.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根据分行业分类制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详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3.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1.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3.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4.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根据实测和综合分析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1.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区域、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实施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制定普查实施方案。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和洛阳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我县普查实施方案。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计划。
2.建立健全普查工作机制。建立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负责、分工明确的普查工作运行机制及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3.落实普查经费。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编制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年度预算。
(二)清查建库阶段
1.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要清查核实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按照国家和省普查领导小组要求时间节点完成。
2.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和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详查对象。
3.排查市政入河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2018年4月底前完成。
4.按照国家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技术规范与工作细则要求,开展县清查质量核查。2018年5月底前完成。
(三)全面普查阶段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参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指导意见》,在省、市指导下,组织选聘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为全面入户调查做好准备。
2.在省、市指导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我县普查机构管理人员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2018年7月底前完成。
3.开展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按照普查实施方案、有关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按照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安排,协助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详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社区入户调查数据进行20—30%的抽查,对数据不完整、填报不规范、数据质量较差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2018年9月底前完成。
4.开展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2018年10月底前上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5.开展质量核查。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入户调查进行抽查核查,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有关单位及乡镇工作进行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2018年底前完成。
6.建立污染源档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要求,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现场核实确认后的污染源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分别建立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档案信息,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四)总结发布阶段
2019年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全县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普查公报;完成全县污染源普查验收评估及表彰、全县污染源普查成果开发及应用等工作。
五、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分担。按时足额拨付,确保到位。
县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县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数据录入、加工,普查工作总结、表彰等。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组织及工作保障
(一)加强普查组织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加强普查组织,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我县污染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普查中,要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加强与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的合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在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县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公安局负责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普查,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农机局负责提供农业机械与污染核算相关数据。
县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全县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实施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入户调查工作。
(三)全面组织培训
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要接受培训,确保普查人员能够高质量完成普查工作。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内所有普查员和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的培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均需参加培训后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四)建立调度制度
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月调度制度,定期调度全县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印发工作简报。加强工作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工作保障不力的进行通报,确保普查工作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五)全过程普查质量管理
在国家、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开展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将普查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全过程。县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普查对象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要确保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广泛宣传动员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根据普查工作进展情况,突出重点,精心策划,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主办:县环境保护局 督办:县政府110联动办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