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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2018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使用补充耕地指标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维护公平合理的土地市场秩序,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确保我县重点项目用地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2号)、《河南省国土资

源厅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意见》(豫国土资规〔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或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单位或个人。

  二、指标价格确定

  (一)补充耕地指标

  1.易地补充或通过指标交易平台购买的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按照项目所在批次补充耕地指标协议价格或成交价格确定。

    2.我县范围内的国家、省、市、县重点项目和民生、基础设施项目方可使用我县的补充耕地指标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格参照报地时指标交易平台最近三期相同质量等级指标成交价格平均值确定,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指标通过交易平台购买取得,价格以最终成交价格确定。

  (二)节余建设用地指标

  1.通过指标交易平台购买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格按照成交价格确定。

    2.使用我县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格参照报地时指标交易平台最近三期成交价格平均值确定。

  三、使用办法

(一)凡使用补充耕地指标或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拟用地

单位应先向县财政部门缴纳购买指标费用,由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开具《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并及时缴入国库,根据用地报批时交易价格向提供指标的所在地政府支付购买指标费用;使用我县补充耕地指标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参照报地时指标交易平台最近三期相同质量等级指标成交价格平均值支付指标费用到开垦费账户,按照开垦费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二)采用划拨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供地的,在供地文件中单独显示具体宗地补充耕地(含耕地开垦费)或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含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列明土地划拨价款中不含上述费用。

(三)采取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在招拍挂文件中单独显示具体宗地补充耕地指标价款(含耕地开垦费)或节余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含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列明土地出让成交价款中不含上述费用。供地后,拟用地单位若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其报地前所缴纳费用由县财政部门在土地出让后直接转为指标价款;若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则由政府无息退回。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县政府已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按原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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