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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伊政通〔20219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伊川县全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外来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本禁放区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各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通告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履行禁售禁燃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抓好全域烟花爆竹禁售禁燃工作。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商务局、供销社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应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202121日起施行。

  

 

 

 

20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