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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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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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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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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伊政通〔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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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C001-0462-2021-0002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林区实行禁火的通告
伊政通〔2021〕10号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和《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对全县林区实行禁火。
一、禁火范围
全县林区(含宜林荒山)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禁火时间
每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三、禁火有关规定
1.实行用火审批制度,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需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2.严禁携带火机、火柴、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林区的,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3.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烧荒、熏草积肥、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香、烧纸祭祀、烧秸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野炊、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4.严禁在禁火区域从事狩猎、矿山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5.切实加强对智力障碍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严格防止进入森林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相关责任处罚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对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因发生森林火灾指挥不到位,组织不力,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2.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由县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限期补种树木、依法赔偿损失、负担扑火费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禁火通告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
县应急局值班电话:68366513
县林业局值班电话:69350619 12119
特此通告。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