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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2019〕10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川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伊川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月8日    

 

 

 

 

伊川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促进我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均适用本办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民主决策、程序规范、补偿公平、结果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负责全县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履行征收土地实施程序,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财政局负责耕地开垦费、失地农民社保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测绘费、评估费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审核、筹集、拨付和征地资金账户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部门间联络协调工作,审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及资金落实情况;农业农村、财政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定期检查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和使用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要向群众公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严肃处理征地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滨河新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居民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征地储备金专户,以保障征收工作正常开展。

  征收土地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函告被征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发布征地告知。

  征地告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地告知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严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严禁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九条 征地告知发布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途径等事项,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被征收权利人进行征收土地调查,并开展集体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条 需要征收土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征收土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征收土地方案在报批前,需将其主要内容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其听证笔录作为报批资料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一条 征收调查结果确认程序:

  (一)初始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村(居)委会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房屋、人口、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等情况,在10日内完成登记造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须在三日内完成调查登记情况和公示结果初审。

  (三)审核。县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3—7日内完成审核,公示5天,并报县政府批准。

  (四)评估。持有效证件的乡、村办企业及农民私营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照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予以补偿。

  (五)抽查。自然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登记的结果、评估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二条 县土地储备中心将调查数据资料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一份县土地储备中心存档,一份报送财政局落实土地征收准备金。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区域内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地点、期限。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调查、审核(认证)结果为依据。

  第十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结合征收土地调查结果,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土地位置、地类、面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

  (二)征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五)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自然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等要求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在收到申请之日期15日内举行听证。征地听证笔录及结果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代表县政府与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

  第十八条 征收土地在净地交付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净地交付后,由用地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储的土地,及时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章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征地补偿费的内容和标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补偿。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其中经济林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林业厅发布的标准执行。

  (三)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

  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标准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执行。

  (四)收回国有农用地

  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征收工作经费,纳入征地成本。村(居)委会征地工作经费每亩补助1000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局征地工作经费每亩补助800元,取消征地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征收土地影响周边农电、水利设施和道路设施的,应给予恢复或补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原有标准,编制恢复方案和测算费用,经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审计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恢复,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第四章 土地征收安置政策

 

  第二十四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具体实施,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县自然资源局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征地和补偿,征地补偿费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应相互配合,认真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即征即保。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积极做好被征地村(居)民的工作,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应在10日内交付土地。

  第二十六条 此文件下发后,《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土地管理的通知》(伊政〔2018〕23号)自动失效。文件下发前已签订返还安置地协议或政府会议纪要明确返还的按原方案执行。

 

第五章 土地征收费用分配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其征收土地的补偿应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规定及时落实到位,财政局负责拨付给土地储备中心,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拨付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拨付到村,村负责分解到被征地权利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土地征收费用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拖欠、移用、挪用或截留。

  第二十八条 征地补偿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意见》(豫政办〔2006〕50号)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征收土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予以公布,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阻扰和破坏土地征收工作的,由县公安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及相关费用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所有承担伊川县土地征收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出台的征地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