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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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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通〔2019〕15号
为减少散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划定禁煤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县城郑潼路以南、古马路以北、滨河大道以西、龙凤大道以东区域划定为禁煤区。
乡镇范围:已完成“双替代”改造的村全部划定为禁煤区。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19年10月底,依照各级文件应予淘汰、停用、拆除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及其他燃煤企业应按照各级政策规定,依法逐步退出。
(二)禁煤区内除依政策可保留的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0月底前置换收回。
(三)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禁煤区现有的洁净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应在2019年采暖季前完成禁煤区范围内居民取暖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在禁煤区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禁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县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对禁煤区内的燃煤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379—12369),由县生态环境部门对举报事项核实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伊川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