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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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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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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2019〕13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
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国办发〔2018〕2号)精神,全面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县耕地保护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洛发〔2018〕2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严保严管。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健全利益调节机制,激励约束并举,完善监管考核制度,实现耕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相统筹,耕地保护责权利相统一。
——坚持改革创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管控体系,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实行占补平衡差别化管理政策,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和资金渠道,不断完善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制度,把握好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
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一系列耕地保护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实有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确保严格落实节约用地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
二、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
(四)加强土地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补充耕地能力挂钩,科学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最大限度压缩新增建设用地,积极消化“三未”土地,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坚决杜绝粗放用地。
(五)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
要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用地布局的硬约束,乡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基础设施、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过程中,应当与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充分衔接,原则上不得突破永久基本农田边界。要将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为项目选址的重要条件,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依照有关规定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踏勘和严格论证,按程序报批。
(六)以节约集约用地缓解建设占用耕地压力
大力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三未”土地有效利用,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土地处置,引导产能过剩行业转型升级,不断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完善土地使用标准体系,规范建设项目节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三、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七)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责任
完善耕地占补平衡责任落实机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
(八)大力实施土地整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严格落实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确保县域内建设占用耕地及时保质保量补充到位。拓展补充耕地途径,统筹实施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对确有能力和条件实施工程建设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社会投资主体,可以采取财政资金以奖代补和以补促建方式多渠道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四、推进耕地质量提升和保护
(九)积极建设高标准农田
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上图入库、统一监管考核。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强高标准农田后期管护,按照谁使用、谁管护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积极争取上级高标准农田专项建设资金,统筹用好上级划拨的切块资金,合理安排配套资金,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要统一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实行在线监管,统一评估考核。
(十)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
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切实督促建设单位落实责任,将相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将中低质量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实施提质改造,在确保补充耕地数量的同时,提高耕地质量,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占优补优。加强新增耕地后期培肥改良,综合采取工程、生物、农艺等措施,开展退化耕地综合治理、污染耕地阻控修复等,加速土壤熟化提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强化土壤肥力保护,有效提高耕地产能。
(十一)统筹推进耕地休养生息
不得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和坡改梯耕地纳入退耕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耕地轮作休耕试点,加强轮作休耕耕地管理,不得减少或破坏耕地,不得改变耕地地类,不得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实现用地与养地结合,多措并举保护提升耕地产能。
(十二)加强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监测
建立健全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评价制度,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定期对全县耕地质量和耕地产能水平进行全面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完善土地调查监测体系和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开展耕地质量年度监测成果更新。
五、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十三)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的补偿激励
积极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综合考虑耕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状况、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和粮食商品率,以及耕地保护任务量等因素,统筹安排资金,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
六、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管考核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共同责任机制,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格源头控制,强化过程监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全面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
(十五)严格监督检查
继续保持土地执法高压态势,建立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日常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予以追责问责。要扎实做好国家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查处工作,用好全天候遥感监测成果,切实加大对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执法监察力度。
(十六)完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全面自查耕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等,实行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201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