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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政〔201911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伊川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78

 

 

 

 

 

 

伊川县县城规划区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居民建房审批管理,规范城区建设和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改建、扩建、翻建房屋住宅的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城规划区即:城关街道办、河滨街道办、水寨镇、彭婆镇、白元镇等范围内县城总体规划区域,以文件附图为准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民宅实施巡查发现监督配合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违法用地查处工作,重点查处破坏耕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违法占地、非法转让、出租土地等违法行为;

县城市管理局重点依法查处破坏城市市政设施、道路、绿化、私搭广告等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积极配合对查处违法建筑实施断电;

县水利局依法对顺阳渠、先锋渠、北小河等建设民宅及占压河道滩地等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对无理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是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监督城乡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二章 相关要求

 

第五条 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公共绿地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和影响消防、电力、通讯、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安全,不得修建门头及门面房并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以下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民宅:

(一)城市道路、广场控制红线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范围;

  (二)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及水源保护范围;

  (三)堤防、护堤地、沟渠保护范围;

  (四)政府拟征收或收购的区域;

  (五)已纳入旧城区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六)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建设民宅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城区民宅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控标准、集约用地等原则。在城乡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建房不予审批。

(一)私自购买居民宅基地或农用地建房的;

(二)擅自将住房改作经营性用房后无住房的;

(三)地块四邻存在争议纠纷的;

(四)利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建设民宅的;

(五)在管控区域内一户存在多处宅基地,且已经满足住房条件额外申请的;

(六)已实施拆迁安置的。

第八条 居民建房的有关要求:

(一)建筑层数:县城、乡镇(街道)规划区内建筑层数不超3层

(二)建筑高度:按照洛阳市有关技术规定,建筑层高和总高度应与相邻建筑相协调12层建筑层高不超过3.9米,3层建筑层高不超过3.3米。三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2米

(三)正负零控制点:以拟建建筑物周边的道路或所在地周边合理公共空间的中心高度为正负零,室内地坪高度不宜超过正负零高0.45米;拟建建筑物周边高差较大等特殊情况,正负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正负零位置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建筑进深建筑进深不宜大于16米,大于16米的建筑需向住建部门备案。

(五)建筑退界及间距:建筑周边宜留采光、通风、落水等空间,建筑退界距离及建筑间距必须经四邻协商同意,并经村(居)民组、村(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同意。

(六)建筑形式及色彩:建筑屋面形式要求采用灰色坡屋顶,建筑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且必须符合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城市设计、街景设计等相关规划的要求。

(七)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设周边有宅间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规划消防道路)的,不允许侵占现状道路(包括地面侵占及地上空间侵占)或消防道路。

 

第三章 建房条件

 

第九条 居民申请住宅建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房屋书面申请;

(二)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四邻、村(居)民组、村(居)委会(社区)同意建房和村民宅基地情况说明;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消防同意建房的意见;

(六)建房位置测绘地形图及建筑平面布置方案;

(七)拟建房屋施工图(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彩色效果图;

(八)其它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提供的文件。

 

第四章 建房审批

 

第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居民持上述材料到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办理;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 居民建房获得规划许可手续的,申请人应在一年内开工建设。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期申请。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经批准可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延期的,许可手续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建房居民取得许可手续后,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放线后,按放线要求开工建设。经许可的住房建筑面积、层数、高度、色彩、朝向及退让要求等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政府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超过三层部分,不纳入政府补偿安置范围。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后及时制止,同时函告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依法予以处罚。符合城乡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整改;不符合的限期拆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十五 本《办法》所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经规划许可或违反规划许可,正在搭建、开挖的建设行为。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违法建设行为要接诉即办。处置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现场核实认定、责令改正。执法人员发现或接到在建违法建设线索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做到接诉即办。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实、现场勘验、违法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查封施工现场,并函告供电公司、住建局等部门采取强制断水断电等措施

(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拒不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在下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当日将该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张贴在拆违现场予以公告,期满后书面催告当事人,逾期依法强制拆除。对当事人未自行清理合法财物的,需制作物品保管清单,妥善保管。对强制拆除全过程进行书面、影像记录,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参加部门签字确认。

第十 县住建、供电等部门在办理供水、供电等服务手续时,未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相关单位不得提供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等服务。

第十 (居)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的;

  (二)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手续和虚假意见证明材料的;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推诿扯皮,致使违法建房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组织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 涉及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违反本《办法》违规建房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参照本《办法》制定本乡镇民宅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20197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