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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8日        

 

洛阳市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和贷款

保证保险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我市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565”现代产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鼓励保险机构通过贷款保证保险为企业增信,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我市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和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中小微型企业,重点支持我市五大主导产业、六大新兴产业、五大特色产业,即先进装备制造业、新材料产业、高端石油化工产业、电子信息产业、旅游产业、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业、新能源产业、生物医药产业、现代物流业、电子商务业、金融业、文化产业、科技服务业、牡丹产业、健康养老产业、高效农业。

第二条 本办法风险补偿(补贴)对象为:辖区内开展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其中同笔贷款已享受洛阳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或其他部门类似风险补偿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三条 中小微型企业信贷风险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根据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偿。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与申报

 

各商业银行的中小微型企业信贷业务风险补偿以市级分行为单位(法人金融单位单独统计),按年度统一计算。

第四条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条件和比例。

  (一)单笔贷款年利率不超过7%。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形成的损失类贷款。

(三)单个银行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项目由担保机构担保的除外。

(四)市财政风险补偿比例为:信用贷款补偿比例为不良贷款净损失的30%;保证类贷款(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参照第三章执行)补偿比例为不良贷款净损失的20%;抵质押类贷款补偿比例为不良贷款净损失的10%。

(五)不良贷款净损失是指商业银行列入损失类贷款,并完成所有法定的追偿手续后核销坏账时所发生的实际损失,其损失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第五条 商业银行申请信贷风险补偿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合同;

(三)损失类贷款清单;

(四)债务追偿措施和结果说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追索记录等,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五)不良贷款核销凭证(包括银行内部审批单等);

(六)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三章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补偿、保费补贴与申报

 

鼓励保险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企业增信,原则上建议保险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每笔7:3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双方也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各相关方风险承担比例。

第六条 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补偿、保费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和银行应在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合作银行单笔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年贷款利率不超过7%;

(三)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四)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年费率不高于2.5%。

第七条 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比例。

市财政风险补偿比例为保险机构和银行各自承担贷款本金风险部分的30%(即原则上保险机构、政府和银行承担风险比例为49%:30%:21%)。市财政对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保费给予80%的补贴。

第八条 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和保险机构可在保险机构赔付后的下个季度提出补偿申请,申请风险补偿金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三)贷款合同;

(四)赔付清单;

(五)对提供的年度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的承诺书;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企业可在贷款归还后的下个季度,提出保费补贴申请。申请保费补贴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贷款保证保险合同;

(三)贷款合同;

(四)还款证明;

(五)保险机构保费补贴证明;

(六)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风险补偿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一)银行信贷风险补偿的申报。银行应以每年8月31日为统计时点,按要求将有关申请材料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共同审核,于9月底前拟定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需列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二)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补偿和企业保费补贴实行季度申报。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于收到补偿申请材料后的次月共同开展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拟定风险补偿资金审核意见和保费补贴审核意见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需列明补偿(补贴)专项资金的实际拨付对象和金额。

(三)市政府金融办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银行和保险机构、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申报材料等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四)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履行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损失类贷款、核销坏账、贷款保证保险赔付额等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从政府获得的风险补偿金只能用于信贷风险和贷款保证保险风险的补偿。

第十二条  获得风险补偿金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三条 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获得损失补贴后,仍应积极追索债权,追索实现的债权要在一个月内按原补贴比例及时交还市财政。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和企业弄虚作假,或与获得信贷支持的企业合谋骗取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市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