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三门峡-新安-伊川天然气输气 管道工程(伊川县段)建设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日期:2022-05-12作者: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拟征收三门峡-新安-伊川天然气输气

管道工程(伊川县段)建设用地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

                            

                                 伊政通〔202230

根据伊川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22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鸣皋镇3个镇中溪村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0.8503公顷(其中耕地0.8503公顷),作为三门峡-新安-伊川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伊川县段)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鸣皋镇中溪村,东至中溪村水浇地;西至中溪村水浇地;北至中溪村水浇地;南至中溪村水浇地。

地块二:位于白元镇常峪堡村,东至常峪堡村旱地;西至常峪堡村旱地;北至常峪堡村旱地;南至常峪堡村旱地。

地块三:位于白沙镇石岭村,东至石岭村旱地;西至石岭村旱地;北至石岭村旱地;南至石岭村旱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面积及用途
    拟征收鸣皋镇中溪村集体农用地0.0752公顷(其中耕地0.0752公顷);拟征收白元镇常峪堡村集体农用地0.0752公顷(其中耕地0.0752公顷);拟征收白沙镇石岭村集体农用地0.6999公顷(其中耕地0.6999公顷)。用地批准后作为管道运输项目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60.0万元~67.5万元(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每公顷74.25万元。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34.25万元/公顷141.7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15.2808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52.1460万元、社保费用63.134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四、安置途径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52.1460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63.1348万元,已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三)就业安置。对被征地村失地农民通过加强就业培训,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提供工作岗位优先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五、其他事项

(一)此方案在本次拟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与鸣皋镇人民政府、白元镇人民政府、白沙镇人民政府(办公地点:鸣皋镇党政办,电话:037968576005;白元镇党政办,电话:037968467003白沙镇党政办,电话:0379—6850100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以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书面向伊川县自然资源局(地址:伊川县二程大道西段33号,电话:0379—68332430)提出听证申请,如到期未申请,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通告

 

 

 

202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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