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规—2023—5号
关于印发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 知
《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8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优质生产要素向我县重点产业集聚,促进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伊川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县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风口产业”,促进重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引导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产业导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确定的产业发展规划及部署要求,落实县重点产业发展任务。
(二)体现财税贡献。突出产业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我县财税贡献度,综合考虑项目投资强度和实施进度。
(三)促进社会就业。优先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能扩大和带动本地就业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四)突出择优支持。坚持公平公正,重点支持优质产业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注重绩效管理。
第四条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科工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局以及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部、科技创新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产业项目的筛选、论证、审查和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引进和培育壮大“风口产业”,支持全县“236”新型工业体系建设,做优做强铝加工、新型耐火耐磨材料、智能制造、新能源、光电信息等产业项目;
(二)引导现代农业、高端服务、文旅文创、医疗康养、商贸物流等产业做大做强,支持中心商务区和特色商业区示范项目建设;
(三)符合《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的企业;
(四)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和事项。
第六条 引导资金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县的各类专项规划以及产业和功能区布局;
(二)项目具有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少、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性强等特点;
(三)申报对象应在伊川县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依法经营、按章纳税,财务状况及会计、纳税、银行信用良好;
(四)申报对象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发生负面影响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法人未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引导资金支持主要采用投资补助、资金奖励、注入资本金等方式。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按建设进度分年度进行投资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由领导小组依据相关政策文件、合同协议拟定支持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八条 引导资金应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扩大再生产、企业研发投入等。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企业)申请引导资金,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其申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进行初步筛选、测算、把关,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项目业主单位(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属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合同书(或协议书)、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企业法人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环评等批准文件复印件、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文件、企业交纳的用地价款证明、建筑面积佐证等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提交的申请报告,拿出初步意见,及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单位(企业)自收到引导资金之日起,双方要具体约定相关责任。违反约定的,应全额退还收到的引导资金,如企业拒绝退还,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二条 所在地人民政府、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是引导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科工局、农业农村局、文广旅游以及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促进部、科技创新部等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检查中发现项目由于主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使用资金的,项目业主单位(企业)应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应建立引导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并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下一步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企业)及有关负责人三年内再次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截留、挪用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纪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