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的通知
伊政〔202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1日
伊川县支持企业上市15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稳定经济一揽子政策精神,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县企业上市工作机制,激发企业挂牌上市积极性和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更好发挥资本市场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切实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一条 建立上市服务“白名单”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经过严格筛选后积极向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申报,对经市级确定的上市后备重点层的企业列入“白名单”管理,为企业系统赋能,定期将“白名单”企业通报至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
第二条 建立优化合规证明工作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规范合规证明办理流程、出具时限,建立会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白名单”企业在办理合法合规证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合法高效为企业开具合法合规证明。
第三条 建立柔性执法工作机制。县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依法规范行政监管行为,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支持“白名单”企业发展。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在对“白名单”企业开展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做好对行政执法措施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平性的评估,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县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执法单位,积极推行非强制性执法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度,优化行政执法方式,支持“白名单”企业发展。
第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事先通报机制。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定期将“白名单”企业通报至涉及的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白名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在做出处罚决定前,报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和产业发展指挥部进行双备案。对给予行政处罚的“白名单”企业,若其行为不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况,依据工作需要,由企业提出申请,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受理,按相关程序要求出具适合的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证明。
第五条 建立涉诉案件绿色通道和恶意诉讼、仲裁打击机制。由县法院,会同县人社局、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建立“白名单”企业司法案件绿色通道,对于纳入“白名单”企业的涉诉案件,事先通报领导小组,审慎对待,依法处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通过绿色通道加强诉调对接,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建立诉调对接机制,通过非诉手段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由县法院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在审理涉及“白名单”企业的相关恶意诉讼、仲裁案时,对查明属于恶意诉讼、仲裁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恶意干扰企业上市进程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第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深入开展打击侵犯企业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白名单”企业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庭作用,严格知识产权立案标准,避免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影响企业上市进程。
第七条 建立舆情联合应对工作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对涉及“白名单”企业舆情应对和管控工作,推动企业依法处理虚假新闻信息,严厉打击恶意干扰企业上市进程的不良媒体,营造推进企业上市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完善专家顾问“一对一”服务机制。进一步深化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建立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合作机制,通过举办领导干部资本市场培训班、企业上市辅导培训班、组建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点对点开展上市帮扶等方式,广泛深入开展企业上市宣传辅导,帮助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和企业提升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组成专家顾问团,为“白名单”企业在合规经营等事项中提供指导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管理。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全流程信息沟通机制。由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牵头,对中介机构实行事前工作告知提醒、事中定期沟通、事后复盘分析,督促其在伊履职尽责展业。上市过程中出现撤回辅导、延迟申报、中止、终止等重大情况的,企业应该会同中介机构提前3天向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报备。每年度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对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效、企业评价进行通报,工作成效明显、企业评价好的中介机构以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至公司总部,并优先向其推荐展业机会;对工作不力的中介机构进行约谈,约谈后工作改观不大的建议企业予以更换,同时上报至市金融工作局、市银保监分局以及其公司总部。
第十条 建立应收账款的清欠机制。由县科工局、财政局、国资中心牵头,会同有关乡镇(街道)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县政府或县属国有企业拖欠的“白名单”企业的应收账款予以清偿,避免出现应收账款占比过大影响企业上市。
第十一条 建立股权投资赋能加速机制。成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动企业上市进程,有效解决“白名单”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鼓励企业开展市场化融资行为,建立基金专家库,与省内和国内的私募股权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入外部专家,定期开展股权投资和上市等资本市场活动的专业培训、企业路演对接活动等,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大对“白名单”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外部头部基金通过投资持续为被投资企业产业赋能,允许企业与基金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回购股权,提升被投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企业上市进程。
第十二条 建立绿色通道机制。在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白名单”企业协调解决项目审批、土地房产变更、资产转让、证照补办、税费减免、补开发票以及产权确认等历史遗留问题,加速办理募投项目审批、经营许可、产权股权登记等事项。各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机制。“白名单”企业与保荐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后,将约定申报基准日及相关聘请中介机构文件报领导小组备案(如中间更换中介机构或申报基准日,应提交变更报备),申报基准日至挂牌上市原则上不超过3年,以基准日上一年度经济贡献为基数,对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县级留存部分,政府通过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经营发展,企业上市后不再奖补。
第十四条 完善信贷融资机制。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白名单”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白名单”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建立乡镇共享机制。企业挂牌上市,事关全县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局,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努力工作,协调推进。对于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在正常财政拨付乡镇资金之外,额外给上市企业所在乡镇(街道)资金奖励,具体为:首次年度按照上市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20%进行奖励,以后年度按照上市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8%进行奖励;对于敷衍了事、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纪委约谈其主要负责人。
附 则 企业申请享受本政策时,须承诺享受政策后在我县生产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且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县不低于30%,如若违反承诺,须退回享受过的全部奖励资金。对企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细节多,“白名单”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的本措施未涉及到的其他重大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解决,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 件:1.县级领导分包“白名单”企业一览表
2.伊川县2023年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