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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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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管护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2021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伊川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1118    

 

伊川县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是农业、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护农田水利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的现状,加强建后管理和养护,做到建管并重,注重源头管控,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的正常运行,使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的指导意见》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乡)、街道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指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蓄水节水设施、渠系建筑物、低压电力设施、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二章 管护主体及管护责任

 

  第四条 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政府对建后管护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订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局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局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高压设施的运修管护。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建后管护的监管主体,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管护实施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所在村委会为管护实施主体。管护实施主体具体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做好日常工作有记录,发现问题可追溯。

  第八条 各管护主体要认真落实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农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农田水利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农田水利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三章 管护人员

 

  第十条 全面推行“一长两员”制,“一长”即井长,“两员”即管护员、维修员。

  第十一条 井长。由行政(社区)党支部书担任,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第十二条 管护员。根据管护面积及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每个村配备管护人员12名,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管护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管护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人员补助按县级规定标准发放。

  管护员的确定与乡村振兴工作相结合,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劳动能力、热心公益事业的建档立卡脱贫户;也可以聘请无职党员或有威信、责任心强的群众担任,通过本人申请、群众推荐、公开竞争产生。管护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管护员要接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乡村两级要确保管护员能胜任工作、发挥作用、群众满意;要维持管护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员。

  第十三条 维修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12名维修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四章 管护内容

  

  第十四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域内农田水利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总体上应达到以下管护标准:田间道路维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平直,保持畅通,路牌等标志保持完好。灌排工程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查,确保井(站)、泵、井(站)房、井堡、管道及出水口、塘坝、蓄水工程、桥涵闸等渠系建筑物、输配电线路等正常运行,渠道、排水沟应及时疏浚,保持通畅。

  第十五条 新建高标准农田项目要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经省、市、县级验收后,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一个月内与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工程移交登记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并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纳入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范围。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移交后原则上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与村民委员会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工程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管护人员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责令损坏者予以修复或缴纳维修费用,并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县农业农村局实地察看,核准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维修。

  第十九条 工程设施如果发生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时(包括渠道、桥涵、倒虹吸、引水口等因杂物、杂草或淤泥造成堵塞,田间道路路肩严重坑洼等),管护人员要及时处理,确保正常运行,若处理工作量大,用时较长,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酌情补助管护工时费。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五章 管护资金来源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  管护资金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资金稳定保障机制。管护资金主要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资金、高标准农田建设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可用与建后管护的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项目工程收益、村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和收取灌溉水费中支付电费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等。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每年从脱贫攻坚衔接乡村振兴资金中按6元/列支农田水利设施维修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田水利设施维修工作进行奖补,建立农田水利设施“村管护、乡维修、县监管”的管护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资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管护资金主要用于工程设计使用期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信息化建设管护人员报酬原则上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四条  管护人员报酬在每年的12月份根据管护工作情况,由项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人每月300元统一发放。管护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要公开,县农业农村局每年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的人员,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对不负责任、不能履职尽责的管护人员,处以扣减工资处罚;对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盗窃、破坏农田水利设施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将每11定为全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

  第三十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并定期组织进行督导;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主办:县农业农村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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