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崇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回收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日期:2022-06-13作者: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伊环审202228

关于洛阳崇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回收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洛阳崇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9JWU1112)上报的由陕西崇尚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洛阳崇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回收储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分析结论及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收悉,并在伊川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要求,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建成后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1)本项目不涉及生产工艺废水;(2)生活污水依托金龙公司厂区1座100m³化粪池及1座120m3/d污水处理站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厂区污水总排口排入产业集聚区污水管网,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2、废气。

合理采取密闭、负压抽气等措施,减少危废储存过程中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危废储存车间内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

以上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限值及《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总排放建议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有效的减振、隔声、降噪等措施,使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

1)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定期交环卫部门处置;(2)本项目收集暂存的危险废物及运营期产生的沾染危废劳保用品、废活性炭、沾染危废的包装材料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专用容器存储,设置危废标识,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登记台账,定期转移处置。

(四)严格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各污染物排放口。

(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控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项污染物监测。

(六)你公司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安排专人负责环保管理工作,确保已建成的各项治污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七)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八)本项目经营范围、收集储存转运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其他未尽事项以该项目环评报告及“三同时”要求一并执行。

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新的管理要求,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和新管理要求执行。

六、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该项目地点、规模、性质、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环境监察部门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3号)规定,对该项目进行事中事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伊川县文化南路189号伊川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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