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政办〔2023〕2号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争取资金工作奖惩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伊川县争取资金工作奖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9日
伊川县争取资金工作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争取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科学评价工作实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惩对象
(一)承担争取项目资金任务的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二)乡贤和在外工作的对增加伊川财政收入有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条 奖惩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讲求效益、突出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奖补内容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向上级部门争取到的非均衡性分配的各类项目资金;
(二)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不计入奖励范围(指上级相对固定,按总人口、地域面积、学生数、低保对象等因素均衡分配法下达的政策性补助资金,如养老保险资金、城乡低保、新农保、教育两免一补、农资综合直补、退耕还林补助等资金);
(三)从上级部门争取的业务经费和用于改善本单位福利事业的资金以及以个人名义争取的用于解决个人特殊困难及待遇的项目资金,不计入考核奖励范围;
(四)乡贤和在外工作社会各界人士在伊川境内新设立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增加的财政收入。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上报争取项目资金文件时或项目批复时,要在7个工作日内向县发改委、财政局主管业务股室备案。县发改委、财政局每季度召开专题会议对各单位上报项目进行认定,并向县主要领导和单位通报认定情况;
(二)联合上报争取的项目资金,原则上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监督”的顺序确定资金主体;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到位的项目资金,由共同争取项目资金的单位协商分配比例,并向县发改委提供由双方单位盖章确认的文件作为依据;
(三)乡贤和在外工作社会各界人士在伊川境内新设立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增加的财政收入,由乡镇(街道)认定,报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支付办法
对争取到的上级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进度,按照争取资金部门资金支付申请,及时足额保障资金需求。
第六条 奖惩措施
(一)对乡镇(街道)和县直各部门已经认定的项目资金,县财政根据争取资金总额,按一般项目奖励1%、独有项目(在全市范围内其他县区没有)奖励2%的比例奖补工作经费,对工作经费优先兑现。对连续两年争取上级资金5000万元以上,将所在单位优秀干部(职工)的比例由15%提高到20%;
(二)对连续两年争取上级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在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县组织部门考核合格,给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解决相应的职级待遇。对不符合提拔条件的工作人员,对该职工记嘉奖一次,对连续3年考核档次为优秀的干部(职工),记三等功一次,优先推荐“五一”劳动奖章名额;
(三)根据乡贤和社会人士所做贡献,由乡贤和社会人士所在乡镇(街道)给予乡贤和社会人士相应的经济、荣誉或其他奖励;
(四)对上级分配的项目资金,连续两年没有拿到同类县平均数的单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诫勉性谈话,取消单位评先资格。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主办:伊川县财政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