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15日​
  • 发布日期:2021-10-25
  • 发文字号: 伊政〔2021〕24号
  • 索引号:C001-0640-2021-0010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伊川县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

 


伊政办〔20212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不断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县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补充医保)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补充医保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96元调整为190元和240元两档。经研究我县原则上执行190元标准,单位缴费100元,个人缴费90元,有缴费240元意愿的职工须向县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职工补充医保保费每年缴纳一次,缴费时间原则上为每年41日至630日,自71日起享受补充医保待遇。由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与职工医保基金同征收。2021年度补充医保征收期延长至10

三、职工补充医保缴费标准为190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42万元,职工补充医保缴费标准为240元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47万元。

四、职工补充医保缴费标准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时间从202171日起施行。以前职工补充医保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调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五、此项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落实,鼓励和引导每个职工积极参加我县职工补充医保,确保政策全覆盖,有效防范和化解职工大额医疗费引发的经济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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