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6月29日
  • 发布日期:2021-07-09
  • 发文字号: 伊政办〔2021〕17号
  • 索引号:C001-0640-2021-0008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伊川县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伊政办〔202117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伊川县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629日    

 

 

伊川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规范我县地震应急工作,提高应对破坏性地震灾害能力,合理配制救灾资源,确保地震应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河南省地震应急预案》《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洛阳市地震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有感地震事件,下同)和其他地震影响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前期处置。县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和强有感地震(3.0级以上4.0级以下)事件的主体。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地震应急的需求,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级组织指挥体系

根据《伊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伊政〔201914号)文件,县级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工作组)等组成。指挥部在委、政府和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领导、指挥、协调全地震应急工作。

2.1.1 指挥部组成

  长:郝 爽(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伟东(县政府副县长)

智明辉(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

董武安(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指挥一般地震灾害应对工作,接受委、政府关于抗震救灾的各项指令领导、指挥、协调一般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向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确定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方案成立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派遣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受灾群众安置和各类物资供应工作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组织开展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宣传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在指挥部领导下,协调全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指导和支援灾区所在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指挥、协调、实施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及震中所在地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监测评估、社会治安、新闻宣传、基础设施保障、损失调查等工作组。

2.2 指挥协调

2.2.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设立后,下级指挥部按照上级指挥部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超出震中所在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级政府应根据震中所在地政府请求或地震灾害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指挥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2.2 现场指挥

当县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下级政府应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2.2.3 协同联动

驻伊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权限,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参加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

3 地震灾害分级与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对应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别为

3.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级响应。在省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救治、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2 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在省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市指挥部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救治、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3 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在省指挥部支持下,市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派出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通信保障、交通保障、医疗救治、监测评估、救灾救助、基础设施保障、社会治安、新闻宣传等工作组,领导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4 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启级响应。由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灾区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指挥部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持,根据需要向省指挥部请求监测、烈度调查和损失评估等支援,协助开展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5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与应急响应级别(见下表)

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及应急响应分级表

地震灾害

  

分级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响应

级别

应急处置

实施主体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1.造成 300 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我省发生 7.0 级以上地震;

3.省辖市主城区发生 6.0 级以上地震。

响应

省指挥部

  

地震灾害

1.造成 5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我省发生 6.0 级以上 7.0 级以下地震;

3.省辖市主城区发生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

响应

省指挥部

  

地震灾害

1.造成 10 以上 5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我省发生 5.0 级以上 6.0 级以下地震;

3.省辖市主城区发生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

响应

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灾害

1.造成 10 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我省发生 4.0 级以上 5.0 级以下地震。

响应

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

3.6 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立即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指挥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当地基层组织、单位、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救援力量开展救援抢险;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和震情。县指挥部启级响应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配合县指挥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报预防

4.1 地震监测预报

县应急管理局地震部门加强与上级地震部门沟通,及时获取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预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上级部门发布临震预报和预警信息,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

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维护社会稳定。

4.2 预防措施

4.2.1 地震灾害风险评估

县应急、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省、市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2.2 预报区预防措施

县政府组织督促预报区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主要包括:

1)加强地震前兆监测以及宏微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变化情况。

2)做好当地地震灾害预防工作的安排部署。

3)检查地震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提出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抗震措施;检查、督导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4)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资金、装备等准备情况,各级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5)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根据地震灾害实际,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决定启动停工停产停课等防范措施。

6)按规定向社会发布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加强社会舆情收集、分析与处置,引导舆情,平息谣传、误传。

5 应急响应

5.1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地震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县指挥部,在上级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

5.2.1 先期处置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立即按照本级地震应急预案,启动县指挥部,组织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当地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5.2.2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县政府启级应急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支援下,领导、指挥和协调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按照预案和应急职责,迅速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2.3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各级灾害信息员根据规定,立即将初步情况电话报送有关部门,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概要情况,随后反馈详情,确保灾情报告及时、主动、准确。

2)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政府,同时抄报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3)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4)县指挥部办公室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及时将掌握的震情、灾情、社情等信息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5.2.4 指挥部启动

县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抗震救灾工作。

1)听取地震趋势、灾情及抗震救灾工作汇报。组建现场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

2)协调驻伊部队、武警部队以及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加抢险救灾,对自救互救进行安排。

3)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组织抢修损毁的公路、铁路、航空、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对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济等进行部署,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决定采取紧急防控措施,安排部署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部署现场地震流动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9)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积极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10)向市抗震救灾工作组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视情请求市政府支援。

11)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

5.2.5 应急处置

1)搜救人员

县指挥部协调驻伊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及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灾区参与营救,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担架等救援装备,组织搜救受灾被困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救援队伍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县卫健委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安置受灾群众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调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接收、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体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住建局组织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时组织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建设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征用体育场、宾馆、学校等场地安置受灾群众。

4)抢修基础设施

县交通局、水利局、住建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通信、电力以及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电、道路、铁路等重要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电力供应以及救灾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严密监视伊河及其他河湖堤坝、水库、水闸等水利设施震损灾害的发生,发现损毁水利设施,紧急抢修排险。县公安局组织实施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灾情救助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工作组,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在响应启动后 12 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会同县发改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

经县政府同意,以县政府名义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管理局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县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提出接受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县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上级财政拨款后,与县财政局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拨。

6)监测评估

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县气象局组织气象实时监测,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7)防范次生灾害

县自然资源局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在各自行业领域内组织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县水利局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设施风险隐患排查,做好堤防险情等次生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持。

8)维护社会治安

县公安局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防范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9)宣传报道

县指挥部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地震事件的简要信息,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县指挥部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处置。

5.2.6 乡镇(街道应急

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灾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在上级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后,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5.2.7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 恢复重建

6.1 恢复重建规划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 恢复重建实施

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照《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应急、科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建、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发挥骨干力量作用。

进一步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发挥驻伊部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突击力量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强化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加强队伍管理和培训,建设灾情速报平台,拓展灾情获取和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地震灾情获取能力。加强地震现场专业工作队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和装备。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和志愿者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抢险救灾补助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申请中央、省、市财政给予支持。

7.4 应急避难设施保障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规划,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加大经费保障,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5 演练、培训与宣传

应急、宣传、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健全完善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学校和示范社区创建活动。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演练计划并通过开展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医院、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基层组织等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学校每年组织学生开展地震紧急疏散演练活动。

8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1 有感地震事件

县域内发生 4.0 级以下、3.0 级以上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震情。

震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启动本级政府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报请市应急局给予指导。

8.2 非天然地震事件

发生 2.0 级以上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非天然地震,非天然地震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了解非天然地震事件性质、震感强度、范围以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

8.3 地震传言事件

当县内出现地震传言事件,并对社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传言发生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将地震传言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传言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传言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宣传、公安、应急等部门做好传言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传言事件。

8.4 邻县地震应急

邻县发生地震灾害对我县产生较大影响,造成建构筑物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情况,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地震灾害防治、地震应急准备、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以及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编制。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9.3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4 名词术语的定义说明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崩塌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工程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县应急管理局            督办县政府办公室

伊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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