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发文机关: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1年2月1日
  • 发布日期:2021-02-18
  • 发文字号: 伊政通〔2021〕10号
  • 索引号:C001-0462-2021-0002

 

伊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县林区实行禁火的通告

                                  

伊政通〔202110   

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内,对全县林区实行禁火。

一、禁火范围

全县林区(含宜林荒山及其边缘100米范围内

二、禁火时间

每年十一月一日三十

三、禁火有关规定

1.实行用火审批制度,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确需在林区内野外用火的,需经县人民政府

2.严禁携带火机、火柴、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人员、机动车辆进入林区的,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

3.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熏草积肥、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香、烧纸祭祀、烧秸秆、烧火取暖、烧烤食物、野炊、使用明火照明等一切易引发火灾的活动。

4.严禁在禁火区域从事狩猎、矿山开采等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5.切实加强智力障碍人员和特殊人群管理,严格防止进入森林用火、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相关责任处罚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及善后的应急准备工作。对因发生森林火灾指挥不到位,组织不力,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洛阳市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理

2.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由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第四十九条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限期补种树木、依法赔偿损失、负担扑火费用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禁火通告适用于全县所有林区

应急局值班电话:68366513

林业局值班电话:69350619 12119

   

 

 

 

2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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